缺陷産品該如何召回
    2008-09-25    作者:左婭    來源:人民日報

  本報北京9月24日電 國家質檢總局24日召開《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三鹿事件曝光後,食品安全以及缺陷産品召回制度再度引發關注,如何切實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已成為普遍關切的問題。
  缺陷産品召回是國際慣例,但目前我國只有針對汽車、食品和兒童玩具的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條例。為擴展産品召回監管範圍,使缺陷産品召回有法可依,《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已被列入2008年國務院立法計劃。
  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的一大亮點是:首次提出與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共同建立産品傷害監測系統,收集、分析與統計因産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信息,以便更早地發現産品安全隱患。對此,代表們讚譽紛紛。同時,針對條例的不足之處,代表也踴躍建言獻策。

産品造成財産損失也應召回

  缺陷産品的定義,是立法聽證會上爭論最多的話題。消費者代表董正偉建議,缺陷産品應分為兩類,除了條例裏規定的具有“危及或造成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産品”外,還應包括潛在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産品。他説:“有些産品對人體的危害也許在短時間內並不會顯現,但是只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潛在因素,就應當實行召回。”
  消費者代表陳李紅則認為,造成巨大財産損失的産品,也應列為實行召回的缺陷産品。

消費者應有權啟動缺陷調查

  消費者代表房立剛建議:“條例目前只規定了兩種缺陷調查形式:一是生産者開展的調查;二是質檢部門組織的調查。我想問的是,如果質檢部門不組織或者拖延組織調查怎麼辦?我認為,條例應明確消費者也有權申請缺陷調查。同時應明確質檢部門受理的程序和時限,若其在規定時限內未作出處理,消費者應該享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不能讓銷售者逃避責任

  有代表指出,按照條例規定,銷售者的義務只是配合生産者進行召回。但為避免産品銷售者以“未接到廠家通知”為由拒絕執行召回,條例應當明確規定銷售者具有單獨召回義務。作為直面消費者的銷售者,有責任先執行召回,再向生産者主張權利。

對問題企業處罰力度還得加大

  條例規定,對違反條例者的最高罰款不過20萬元。董正偉認為力度遠遠不夠:“相對合理的罰款額度應該是銷售額的10至20倍。必要的時候,可以拍賣企業固定資産用於賠償受害者和彌補國家的損失。”

政府應幫助企業召回

  行業協會代表張宏慶提出,在召回過程中,相關政府部門還應為企業提供幫助。“比如汽車購買者的情況,公安部門會比生産者更清楚。如果汽車産品確實有安全隱患,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我認為公安機關此時應提供購買者&&方式,以便企業可以更好地完成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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