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需推行注冊制
    2009-10-13    熊錦秋    來源:上海金融報

  證券發行注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後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就可發行證券。
  比如,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要求,向公眾發行的證券一般都要進行注冊,注冊説明書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招股説明書。根據該法附件表格A外國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在美國申請發行證券則需要依據附件表格B所規定的資訊和內容,招股説明書應包含27項內容,如公司的詳細資訊,風險因素説明、資金投向、分配政策資訊等。第二部分是不在招股説明書要求披露之內的資訊,包括注冊發行和銷售證券的費用、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的保證措施、未注冊證券的銷售和一些重要契約的副本等等。該法核心是避開州法所要求的需對發行證券進行實質性審查,轉而選擇公開、充分的資訊披露制度。其立法理論依據是:投資者有對適宜的投資進行評估的能力,只要充分公開有關發行證券的所有情況,就等于為投資者提供了評估其投資價值的充分機會,使其能實現自我保護。因此,該法沒有授權任何機關對發行證券的實質作出判斷,任何機關無權依據證券法引導資本流向最需要的産業。
  當然,實行注冊制並不代表監管機構對證券發行放任不管。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還規定:發行人提交注冊申報材料後,應等待20天使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時間對注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發現注冊申報材料在重要事項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準確,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發布停止令,以暫停證券的公開發行。
  上述《證券法》等于在“買者自負”的古老法則之上加上一條新教義,那就是“賣方也要自己負責”,它將披露全部真相的責任完全交由賣方承擔。該法規定:在注冊申報材料生效後,如果其中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人的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承銷商除能證明已盡勤勉謹慎之責外,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當前我國的A股市場,企業招股書中雖有風險提示,但企業負面資訊的披露可能並不徹底,個別企業為謀求上市行政許可甚至有意隱瞞關鍵缺陷,投資者從眾多公司的招股書中主要感受到的,是企業過去良好發展態勢及將來美好盈利前景。于是不少公司上市後,呈現第一年績優、第二年績平、第三年績差的發展規律,有的公司甚至上市不久就早早戴上“ST”帽子,證明當時招股書根本沒有將公司真相如實向投資者披露,有一定的“虛假”成分,正是這些“虛假廣告”一定程度誤導投資者敢于慷慨解囊烘抬新股價格。另一方面,在核準制上市體制中,公司拿到的上市批文,也被有的投資者當作一種行政擔保,公司似乎由此進入了鍍金保險箱,投資者從而也敢于哄抬新股價格。所有這些正是A股市場之所以形成“棄老炒新”股市文化的一個根源,即:因為新股頭上的光環才投資;新股變成老股,投資者由“不了解”到“知其底細”,新股頭上的光環不再,自然也就用腳踢之。
  我國創業板雖然對企業上市設立了營利門檻,但無論什麼前置條件都難確保企業美好前景。由于創業板在退市機制方面更為嚴格,未來退市比例可能較高,投資者利益隨時可能打水漂。既然創業板股票是在獲得證監會的核準批文後放行,新股上市就好比新産品上市蓋上了行政部門的品質認證公章,投資者利益若受損,也許有的投資人會怪罪證監部門。即使在實行注冊制的加拿大,由于發行人發行股票後經營惡化,也曾發生過投資人利益受損後起訴證監委要求民事賠償的案件。
  考慮到創業板上市公司巨大的退市風險,若繼續實行核準制的新股發行體制,證監部門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為此,當務之急是要還擬在國內創業板上市創業企業的真相,轉而實行注冊制,以公開、充分的資訊披露制度,實現證券發行市場買賣雙方的交易公平。任何誠實披露公司真實資訊的公司,業績不管是好還是一般,只要滿足所規定的最低門檻要求,都可以發行上市,白菜賣白菜價,蘿蔔賣蘿蔔價。當然如果公司品質差,在募股發行時,就可能由于募集不到足夠股份而由發行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承擔發行失敗風險,市場自身有淘汰機制。納斯達克流行一句俗語:ANYCOMPANYCANBELISTED,BUTTIMEWILLTELLTHE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時間會證明一切。意思是説,只要發行人秉持誠信原則,挂牌上市是遲早的事,時間與誠信最終是決定因素。
  當然,要推行注冊制發行體制,需要具備一些基本的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比如堅守誠信並具有極高專業水準的中介機構、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及集體訴訟和勝訴收費制度等,而這些也正是完善我國資本市場所極需大力推動的工作。

  相關稿件
3位行業分析師解讀創業板第二批申購 2009-10-13
第二批創業板公司敲定發行價 2009-10-13
創業板 高估值中尋洼地 2009-10-10
創業板是在圈錢嗎? 2009-10-10
參與創業板攜手美少年 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