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市場監管
    2009-09-21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創業板市場監管的基本原則構思中的創業板市場是否成功,投資者的信心很重要,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適當的監管和政策環境,以確保市場的素質、持正操作和透明度。創業板市場將遵循的三個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確保市場持正操作;推行嚴謹的監管、監察和執法措施;依循嚴格的資訊披露標準及"買者自負"原則。主機板市場的監管原則,也同時適用于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監管的最終目標都是必須確保市場使用者、投資者、發行人、中介機構和其他類似的參與者,對于市場是廉潔公正這一點,抱有高度的信心。為鼓勵新興創業公司涉足新市場,創業板的企業首次上市要求較主機板市場較寬鬆,但由于創業板市場上市規模較小,交易不如主機板活躍、資産與業績評估分析的難度也較高等原因,使得創業板市場風險較主機板市場高,因此,對于須提供予投資者的資訊素質、發行人及顧問對法規的遵守程度,以及監管機構對市場的監管素質等,較主機板市場更為嚴格,以確保與新興市場有關的任何風險,只可能來自于有關公司及其業務的較短歷史及其新興性質,而並非是由于對市場運作和持正監管有任何妥協所致。

  創業板監管對象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市公司和保薦人。監管主體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及期貨事物監察委員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機構。具體説來,對市場表現及保薦人的監管最初由聯交所及證監會合作進行。隨著市場的成熟,聯交所作為一個私人自律機構,承擔證監會交給它的監管上市程式和上市公司第一線的監管責,聯交所將就上市申請作高層次的業務審核,審查上市申請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時及上市後都會預先審閱公司文件和公告,以確保符合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減低市場風;而證監會作為法定機構承擔執行法律的職責,負責第二線的監管。創業板市場是個高風險的市場,但投資者的風險應限于他們所投資的企業,而不應來自于市場的健全性和素質。因此,保薦人、聯交所及證監會對創業板的監督負有很大的責任,以遏止和打擊任何威脅市場持正操作的失當行為。如果單純推行以資訊披露為基礎的制度,卻沒有相應地建立適當的制衡措施,將會有損于投資者的利益,並對市場造成破壞。因此,就創業板市場而言,香港聯交所作為前線監管機構仍會在監督新市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以及如遇到違反創業板市場上市規則的個案,聯交所應負責執行有關規則,採取適當行動。在市場運作初期,香港證監會和聯交所在市場監察和執法方面,將會有緊密的聯繫。另外,香港證監會還將與中國證監會保持緊密的監管合作。

  創業板市場是個典型的以資訊披露為基礎的市場,這並非意味著市場的監管較為寬鬆。它要求發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關資訊,以便投資者能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有根據的決定。與主機板市場"同時以監管機構評審和公司自行披露為本"的制度不同之處就在于,創業板市場下的監管機構不會對投資的利弊作出評論,或就所發售的證券或所提供的投資機會作出判斷,無論有關判斷是好是壞。上市申請人或其業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並非香港證監會或聯交所的關注所在。監管機構只會盡力確保有關文件以就有關公司及其證券所提供所有重要的資料,以便投資者自行是否值得投資,以資訊披露為基礎的制度要求投資者有一定程度的認識,而在很大程度上,這個制度依賴投資者主動閱讀和了解有關方面向他們披露的事項,然後才作出投資決定。以資訊披露為基礎的制度是否成功,也取決于以下各點:是否存在適當規定,列明需予披露的事項;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持之以恒地嚴格監管,確保市場遵守資訊披露規則;專業人士稱職,掌握有關的資訊披露規則,並能在實際操作中予以應用;監管機構對違規情況,積極主動採取整頓和執法行動;法律制度可讓投資者通過合理的途徑,對違規者採取訴訟行動。

  創業板監管方面要強調資訊披露基礎上的投資者的自我保護,強調監管機構對發行者品質的要求以及對投資者保護的責任,其核心監管原則就是遵循以披露為主及以此為前提的買者自負。創業板是個高風險的市場,這種高風險的性質,是基于以下因素所:尋求上市的公司規模較小,其業務處于創業初期,有關企業的業務屬于新興行業,缺乏盈利業績等。香港證監會與聯交所並沒有所需的專門知識,來檢討或評估一項業務在商業上的可行性。然而保薦人及財務公司卻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以衡量一家公司的發展潛質及其證券是否有市場承受力,從而更有效地判斷該公司或有關業務在商業方面是否可行。因此,在監管創業板市場方面,香港證監會對公司上市在財務上帶來的好處及壞處,或公司的商業可行性,不會作出任何判斷。因此,"買者自負"這個原則便較為適用于創業板市場。市場應自行決定某家企業是否在商業上可行,任何監管制度均不可以以及不應該取代投資者自行判斷,如果投資者因為未充分了解有關投資風險而作出錯誤決定,他也不應要求監管機構就其本身的錯誤判斷而作出賠償。聯交所認為創業板市場應以那些在投資創業板市場公司之前,有能力對公司的業務情況以及所涉及風險作出透徹、客觀評核的投資者(即專業投資者和充分了解市場的散戶投資者)為對象,不應鼓勵其他對投資于高風險公司缺乏適當認識或主要受傳言牽引的散戶投資者參與這市場。因此,該市場的營運及監管模式乃特別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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