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保薦人規定
    2009-09-21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在香港創業板聘任上市保薦人公司初次上市時,上市保薦人處於一個極其重要的核心地位。上市保薦人的意義遠不止于幫助企業上市籌資,一個好的上市保薦人對於企業構建一個健康的管理機制、制訂長遠的發展規劃,並真正實現其成長和發展是至為關鍵的。企業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必須聘任合資格的保薦人。

  1.首次公開招股(IPO)時保薦人的責任:

  保薦人在作出適當及審慎的核查後,盡其所知及所信,須承諾下列各項責任:

  申請人適合在創業板上市,及全面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上市文件所載的各項重要資料準確而完整,資料亦無誤導;

  各董事理解其責任性質,預期其將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各董事具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

  2.在兩年強制規定的保薦期間內保薦人的責任:

  就發行人持續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提供意見;

  以顧問身份預先審閱發行人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而利發的公告、通函及上市文件;

  作為與聯交所溝通的主要渠道如發行人刊登招股章程或有關供股、公開售股、須予公布的交易或上市文件,保薦人(不一定是上市後續任保薦火者)須負起猶如處理上市文件般的責任;

  聯交所保留權利,在強制規定的保薦期間結束後,要求上市發行人仍要委任一名保薦人。

  3.關於保薦人的條件;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聯交所認可的保薦人應具備以下標準:

  (1)保薦人的法律資格

  須為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或《公司條例》第十一部分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資本及儲備至少達5000)萬港元。

  (2)保薦人的專業或牌照的資格

  鬚根據《證券條例》註冊為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聘有至少2名全職董事。

  (3)行業經驗

  A.在過去5年內

  a.以主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2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或

  b.以副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3次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及聯交所會考慮接受作為海外交易所(聯交所按個別情況所接受的海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保薦人的經驗。

  在特殊情況下,聯交所可以在下列情況豁免(A)項規定:

  a.准保薦人須令聯交所滿意其擁有過往經保薦公司上市的真實經驗及擁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或

  b.准保薦大是一個擁有首次公開招股活動的集團內的一名成員,而准保薦人預期因此而在所需經驗上得益。

  B.有在香港或海外的其他一般企業財務經驗在特殊情況下,如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其他所有的資格要求,聯交所豁免(A)及(B)項的規定。

  4.保薦人的選擇一家有潛力的企業決定在創業板上市後,會有許多券商上門推銷自己的服務。儘管有不少券商符合有關要求,但不同的券商有不同的特色,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最適合本公司上市工作的券商。主要可以根據如下標準作出選擇:

  選擇對象在香港創業板推薦上市的經驗是否豐富,具體成功案例如何;

  選擇對像是否有本行業公司包裝上市經驗;

  選擇對象在同行中的聲譽;

  選擇對像是否有成熟的發行渠道和分銷網絡;

  選擇對像是否與其他知名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行、律師行等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係記錄;

  選擇對象能否為公司提供上市後運作的後續支持和幫助。

  保薦人在上市準備階段的主要工作有:對擬上市公司的核查、上市架構的規劃、公司最近12個月經營業績的包裝及協助公司制定未來的發展規劃。首先,保薦大要對擬上市公司進行細節核查,需要根據本行業公認的執業標準及職業道德,對擬上市人從經營、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認真的調研與認證。這是因為保薦人的資本實力、行業經驗、管理層等執業資格均受到證監會及聯交所的嚴格要求,並被賦予為擬上市的企業嚴格把好第一關的重大責任,以確保上市企業達到法律的要求並最大限度保障其對企業新股東的法律責任與義務。同時,保薦人的上市業務記錄將被登記在冊,以使其共同承擔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規責任。相關的核查工作還須與會計師和律師溝通以獲得有用的信息。通過充分的核查取得對擬上市公司基本情況的認可,對減少保薦人自身風險具有重大的意義。對公司各方面資信情況獲得可以接受的結論後,就可以與公司簽定承銷協議,開始實質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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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保薦人只獲准擔任聯席保薦人:

  時富融資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融資有限公司

  新日本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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