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訂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指引
    2009-09-21    記者:張媛媛    來源:證券時報

    深交所發出通知,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09年修訂)》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以規範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和有效性。此次修訂指引,主要增加了創業板發行人的特別信息披露要求等內容,自9月15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09年6月發布的文件同時廢止。
    該《指引》主要對股票上市情況,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股票發行情況,財務會計資料,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指引》還規定,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應在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上市公告書全文披露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將上市公告書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提示性公告應當披露下列內容:“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將於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上市公告書全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説明書全文披露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供投資者查閱。”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包括股票簡稱、股票代碼、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增加的股份、發行人和保薦機構的&&地址及&&電話等內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還應當在上市公告書顯要位置作如下聲明與提示:“本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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