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經濟”:一種新的經濟模式
    2009-08-25        來源:經濟參考網綜合

  “低碳經濟”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其核心在于通過能源技術和減排技術創新、産業結構和制度創新,來減少溫室氣體(其中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以實現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統一。盡管“低碳經濟”一詞最早見諸于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但其涉及的基本思想要追述到1992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1997年的《京都協議書》。
  1992年6月,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框架公約》),其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對氣候係統造成危害的水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1997年12月,在《框架公約》的第三次大會上,參加國通過了《京都議定書》作為《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提出了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各國責任的承擔,以及具體的實現機制等一係列問題。
  《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實施路徑,也為低碳經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基礎。在過去的幾年中,世界范圍內先後建立起了歐盟排放權交易機制(EU ETS)、英國排放權交易機制(ETS)、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以及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SW)等一係列的交易平臺,來進行碳排放權交易。在實現既定減排目標的同時,大大促進了全球各種節能技術、新能源以及碳吸收項目的發展。根據世界銀行的數據,2008年全年的碳排放權交易金額已經達到1260億美元,並推動了全球數千個技術項目的發展(其中,中國所涉及的項目為1730個,為“清潔交易機制”(CDM)市場上最大的供給者,市場份額高達84%)。這些新技術項目的投入及使用,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改善自然環境,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低碳經濟的進程低于期望

  不過,盡管發展迅速,建立在《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基礎之上的低碳經濟進程仍低于大多數人的期望。首先,《京都議定書》本身的缺陷限制了低碳經濟的發展。從2005年開始,《京都議定書》開始正式生效。盡管簽字國眾多,但其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效果遠不如預期:一方面,《京都議定書》主要集中于限制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發展中國家均不在控制范圍之列。而由于經濟快速增長,發展中國家的排放在全球所佔的比重正日益上升,大有趕超發達國家之勢;另一方面,在發達國家中,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美國(佔全球總排放量25%)拒絕簽署該協議,並不受其減排計劃的限制。綜合這兩方面的因素,《京都議定書》對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控制力並不高。其次,在目前的碳排放市場中,政府仍然是最重要的推動者,市場自發形成的交易機制(如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規模仍然很小。這種狀況,加之過于復雜的機制設計,使人們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可持續性,乃至低碳經濟發展的前景都多少有些擔憂和質疑。
  總體看來,建立起一個真正可持續的體制(這意味著更大的參與范圍以及更市場化的機制),是低碳經濟在未來取得突破式進展的關鍵所在。而要實現這點,可能需要國際范圍內對該問題有更廣泛的認同和更全面的合作。所幸的是,在過去的一段時間中,這種共識和合作正在逐漸變成現實。

  低碳經濟發展的障礙正在掃清

  2007年3月,歐盟各成員國領導人一致同意,單方面承諾到2020年將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至少減少20%。200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産生了“巴厘島路線圖”,為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關鍵議題確立了明確議程。2008年7月,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
  與此同時,美國國會與新政府對碳排放態度也在悄然發生轉變。自《京都議定書》頒布以來,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主要是排放限制可能對其經濟産生的衝擊),連續兩任政府都拒絕簽署該協議。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美國不關注低碳經濟問題。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是,1997年,時任副總統的戈爾代表美國參加了《京都議定書》的談判,並最終拒絕簽字。而在10年之後,戈爾因為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傑出貢獻,獲得了2007年的諾貝爾和平獎。戈爾的這一轉變或許有些代表性。在各方的推動下,美國國會已正式啟動低碳經濟的立法進程。到目前為止,Waxman-Markey法案已經進入美國眾議院的立法討論程式,該法案要求202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05年減少17%。這一法案如果最終獲得通過,將大大推動美國碳排放權交易以及低碳經濟的發展。鑒于美國在全球碳排放方面所佔有的比重,其態度的轉變,也將對全球低碳經濟的發展起到極大地促進作用。
  由于全球共識的形成,低碳經濟發展的障礙正在逐漸掃清。不過,由于國情的差異,不同國家間在具體問題上可能會存有分歧,如:排放控制的國家范圍(如,是否需要對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進行限制?),排放權的分配(如,怎樣確定不同國家的排放配額?)以及排放權交易機制(如,按怎樣機制進行排放權交易,是否可以進行跨市場交易?),等等。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都還需要經過國家間的反覆談判,在這個過程中,爭執和妥協可能在所難免。按照“巴厘島路線圖”的規定,各國將于2009年12月在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具體的討論,為“後《京都議定書》時代”(《京都議定書》將于2012年失效)的溫室氣體減排確定具體目標和發展路徑。屆時,隨著這些問題的一一解決,低碳經濟的發展前景將會逐漸變得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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