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銅版紙反傾銷期終複審裁定
    2009-08-04        來源: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商務部於2003 年8月6日發布2003年第35號公告,決定對原産於韓國和日本的進口銅版紙徵收反傾銷稅。
  2008年8月5日,應國內銅版紙産業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産於日本、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經調查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於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原産於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09年8月5日起,繼續對原産於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相關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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