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徵地補償最低標準制度
    2009-07-27        來源:上海證券報
    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要建立徵地補償最低標準制度,省政府將制定並公布具體最低的標準,各市縣不得低於這個最低標準。
  浙江省各市、縣確定具體徵地補償額時,通常採取兩種補償標準:實行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或者統一年産值標準。目前除個別地方尚實行統一年産值標準外,絕大多數市、縣(市、區)執行的是區片綜合補償標準。
  根據新的規定,實行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的,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佔有土地量、區位、地類、産值以及相鄰地區之間的平衡等因素。
  而且,縣級政府在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時須進行綜合評估,採取聽證、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浙江省政府還指出,市、縣徵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徵地補償最低標準不是幾十年不變的,而要與時俱進,應當每2至3年調整一次,確實不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公布。
  據了解,當前浙江省比較突出的是徵地拆遷誘發的信訪問題,由此導致的信訪量佔總信訪量的60%-70%,甚至是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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