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布
2009-06-26 來源: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2009年6月26日,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48號公告,公布了己二酸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産於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己二酸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該産品採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初裁決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該産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5.7%-35.4%)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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