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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産權(大産權)
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凡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購房者能夠擁有全部産權。市場價也就是住宅市場的行市價格或牌價價格。國家和地方政府不予壓低和抬高,隨行就市,任由買賣雙方商定,只要雙方能接受,即可成交。按照市場價購得住宅的房主,也就擁有了住宅的各項支配權利,也就是擁有了房屋、住宅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這裡,房屋的全部産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等同的,只不過是二者的提法有所不同。相對於“部分産權”而言,“全部産權”才有存在的意義。
2、部分産權。(小産權)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宅制度改革的通知》,職工購買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內,可以按標準價出售。職工購房後另外擁有部分産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要在購買5年以後才能進行,原售房的産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後,按個人與單位或政府各自所佔的産權比例進行分配。從這裡可以看出部分産權和全部産權的一些區別。部分産權與全部産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産權是強調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而對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行使則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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