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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1 記者:趙碧君 朱劍平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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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煙&氨綸4500萬股內部職工股即將解禁流通。在鉅額財富即將兌現的關鍵時刻,有知情人士向上海證券報舉報,煙&氨綸在上市過程中,為使其違規發行的4500萬股內部職工股合法化,涉嫌進行欺詐、造假等違法行為,騙取上市資格。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煙&氨綸在1994年1月31日獲得山東省體改委[(1994)26號文]批准,於當年2月23日在《煙&&報》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説明書》,向社會法人定向募集4000萬股。但煙&氨綸在IPO《招股説明書》中卻披露是1993年3月17日獲准定向募集、1993年3月22日刊登定向募集《招股説明書》的。 這個時點的&&對煙&氨綸到底有何種影響? 據了解,煙&氨綸在定向募集過程中,擅自將法人股向包括內部職工在內的社會公眾出售,並以內部職工股的名義確認,使得內部職工股佔比高達64.29%,構成超範圍、超比例違規發行的重大事實,屬於國務院辦公廳1993年4月3日《關於立即制止發行內部職工股不規範做法的意見》中嚴令禁止的行為,被明確為“今後一律不得轉為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類型。 為回避上述法規障礙,煙&氨綸在申報上市過程中,將相關重要事實的實際發生時間作了調整:由1994年1月31日獲批定向募集,虛構成1993年3月17日獲批;將定向募集《招股説明書》刊登時間由1994年2月23日虛構成1993年3月22日;將公司創立時間由1994年9月28日虛構成1993年5月18日。 在拿到上市批文後,煙&氨綸在IPO《招股説明書》中,將上述虛構事實進行了披露。此外,煙&氨綸還將定向募集的4000萬股在IPO《招股説明書》變臉為4500萬股。 有關投行人士和律師認為,如果煙&氨綸偽造“出生”證明,隱瞞重要事實,編造定向募集假象等事實屬實,那就構成上市過程中的欺詐行為,觸犯了《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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