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物業稅需要具備的三大條件
    2009-06-05        來源:搜房網

    第一個前提是理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之間的關係。

    簡單地説,物業稅是不動産保有環節的稅收,我國現行法規採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買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是許多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業稅將土地收益分攤於未來40年或70年內收取,可以改變這一逆向激勵制度。同時,政府與開發商為了徵收物業稅,也有動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充足的公共産品,吸引消費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業價值。
    但徵收物業稅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産稅等與物業稅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稅費,否則舊的稅費未除,新的稅費又來,對於消費者而言,屬於雙重收稅,於理不合,於法牴牾。

    第二是建立滿足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

    徵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十分複雜。稅基該如何確定,是以財産稅來徵收還是以贏取租金的不動産物業來徵收?稅率該如何界定,各地情況均不相同,到底徵收1%還是徵收3%,或者每年稅率根據房地産價格的不同而變化?如何對於不同的房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累進稅制?這些都是在操作中繞不過的技術門檻,只要個人房産信息、房地産估值等有一項難以滿足條件,就會掀起利益糾葛異常複雜的房地産市場的軒然大波。

    第三是以物業稅改變現有的土地財政收入大部分未納入公共財政的現狀。

    物業稅作為地方稅種,其本意是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後依此缺額來確定物業稅年度收入以及物業稅的稅率。物業稅的繳納者當然希望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産品,政府只有提供優質的公共産品才能保證物業稅的收益,這樣才能在物業升值、政府稅收之間取得良性循環。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業稅,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財政透明高效,使民眾知道稅收的用途。與其説物業稅是對物業持有人的挑戰,不如説是對地方政府財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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