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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破産法》中,破産和破産保護不是同一個概念,後者不等於前者,不是通常意義的破産。 根據美國《破産法》第七章,如果公司申請破産,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停止。由破産財産託管人清理公司資産,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如果公司依據《破産法》第七章申請破産,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會失去價值,因為一旦破産法庭確認債務人無清償能力,就可不歸還股東投資。而且,公司資産經清算後還要優先償還給債權人。 根據美國《破産法》第11章,申請破産保護的企業可以通過“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破産公司,即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股票和債務也在市場上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破産法庭的批准。 《破産法》第11章的規定給予債務人和債權人相當大的彈性,以便他們合作重組公司。這種做法有利於破産公司走出困境。通常情況下,多數上市公司會按照《破産法》第11章申請破産保護,以便繼續運營,重新實現贏利。但如果申請破産保護的公司重組失敗,最後還是要破産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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