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集萃]食品企業主動“召回”仍是難題
    2009-06-01    李媛    來源:國際金融報

  這一召回制度強化“生産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早在200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並開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於以往的部門規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
  6月1日起,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但長期關注食品安全的律師桑立偉5月31日接受記者採訪時&&,“立法是一個標誌,執法是漫長的歷程”,整頓食品安全不能單靠一部法律,具體執行過程中的問題仍然待解。

  “召回”難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産者發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産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
  對此,桑立偉&&,這一召回制度是“強化生産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其實早在2007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審議通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並開始施行。
  “此次把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效力大於以往的部門規章,但管理漏洞仍然存在。”桑立偉舉例説,如果企業不肯主動召回,相關部門很難監管。

  叫停“免檢”

  桑立偉&&,叫停“免檢”是《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這一規定讓已經實行了9年的食品質量免檢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以往免檢制度有效期為3年,而這一質量監督的真空期就給食品安全留下了隱患。
  “免檢制度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其實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桑立偉認為,目前,我國食品加工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原料來源雜,同時企業誠信體系尚未建立,企業責任感也有待加強,“免檢不適合中國現狀”。
  桑立偉建議,應參照餐飲業量化分級,對食品採取分級檢驗制度,“合理分配監管資源”。

  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對於這一引起廣泛熱議的賠償規定,桑立偉認為執行效果並不樂觀。他&&,儘管賠償金額從過去的5倍增長到了10倍,對消費者來説仍然“不公平”。“比如消費者購買了一瓶牛奶,企業就算是賠償10瓶也不會對自身經營産生影響。應當是賠償該批號産品金額總量的10倍,才能對企業産生威懾作用。”

  嚴控添加劑

  《食品安全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共用六條條文來規範食品添加劑的生産和應用,受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但桑立偉&&:“食品添加劑本身不是壞東西,人們濫用才出了問題”。在他看來,背了“黑鍋”的食品添加劑應該管,但不能“管死了”,希望在隨後&&的具體條例裏能有一些彈性或者更具體的説明。
    此外,他還建議,對嬰幼兒等特殊人群以及保健品等特殊食品,應該採取強制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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