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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經濟蕭條時期往往是企業兼併重組的良好時機,藉以淘汰落後和過剩産能。自去年底以來,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的衝擊,國務院先後&&了十個産業振興規劃。在各項産業規劃中,均有鼓勵企業兼併重組的表述。也是在去年底,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行禁行多年的並購貸款,允許商業銀行開展並購貸款業務。但是,快過去半年了,並購並沒有像市場預期的那樣風生水起,而是沉寂依然。放開並購貸款對並購市場的效果,可謂“水到而渠未成”。可見,資金並非是阻礙企業兼併重組的主要問題。
那麼,究竟是什麼阻礙了企業兼併重組的大規模展開呢?
因為兼併重組動了地方政府的“奶酪”。而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兼併重組恐舉步維艱。並購的目標企業多屬於國有企業,由地方政府掌握所有權,所以,對地方政府所屬的國有企業能否實施並購,需要獲得地方政府的首肯。對於非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能夠憑藉其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實施強有力的影響,即使完成並購,影響依然存在,因為並購只是所有權的變更,而並非屬地的變更。因此,是地方政府而非市場在兼併重組中發揮着主導作用。但是,兼併重組往往會觸及地方政府的利益,從而使它們缺乏積極性去支持並購。並購企業傾向於取消目標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轉而實施由集團公司合併納稅。這會導致地方政府的稅收流失,所以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將目標企業設立為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招商引資成績是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但是兼併重組往往會減少地方的企業數量。並購過程還會涉及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地方政府出具配套資金,但地方政府往往缺乏相應的財政資金配套。並購會使地方政府的管轄權縮水,損害其尋租的基礎。
並購完成後,往往需要對目標企業更新設備和生産線。這意味着技術對勞動力的替代,但對過剩人員的安置,目前並沒有明確、規範的政策法規。這個問題最棘手。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更對企業解聘工人施加了有力的約束。限於財政狀況,地方政府往往無力安置過剩員工,而將留用現有員工作為必要的條款列入並購協議中。現實操作中,被並購企業員工會要求薪酬福利待遇與並購企業員工一致。提升效率是促成並購的重要目標,但沉重的人員包袱使這一目標不得實現。例如,某國內領先的國有鋼鐵企業現有員工13萬人,但按照其技術水平只需要保留5萬員工。該企業需要為另外8萬員工支付高額勞動力成本,同時,難以實施進一步的並購。
現有政策法規對資産、債務和股權問題的處理不盡合理、完備。對於兼併重組過程中某些資産的退出或關停,國資委要求掛牌交易。但在掛牌過程中,資産的管理層和員工往往會信心動搖,採取短期行為,導致資産狀況進一步惡化。從國有資産保值的角度,在這種情況下實施協議方式更為合理。對於企業債務重組,目前尚未建立完備的規範重組行為的法律體系,實踐中發生的債務重組主要由行政主導。與市場主導的債務重組行為比較,行政主導方式存在諸多弊端。對於股權重組,當涉及私人股權參與時,由於缺乏完備的政策法規,操作過程中容易導致國有資産流失。
政府的有關考核指標重評價作用,輕導向作用。在並購完成後,由於産能的發揮、企業文化的整合、人員的管理培訓等需要逐步到位,所以,頭幾年內會出現虧損,資産收益率下降。但資産收益率是國資委考核企業業績的重要指標,強調該指標顯然不利於推動企業兼併重組。為了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循環經濟建設,中央政府將節能減排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並確立了硬指標。兼併重組事實上是産能在地方間的重新分配,相應地引起能耗和污染排放在地方間的變動。因此,着眼於促進兼併重組,應對由此引起的地方節能減排指標調整做出安排。
(作者係中國社科院世界經濟與政治所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