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民意的燃油稅毫無意義
    2008-11-25    作者:王琳    來源:新聞晨報

  燃油稅自上周成為公共議題以來,已然卷起了一地雞毛。于紛紛揚揚的各種觀點背後,隱藏著各種復雜的利益糾葛。一些部委的專家們忙著放風,言之鑿鑿好像燃油稅就是他們定的。而直接受燃油稅影響的公眾在他們眼裏,好像與利益博弈全無關係。有倍覺無奈的網友,發起了“網上聽證會”;有積極作為的1773位車主,就成品油及燃油稅事宜“聯名上書”國家發改委,請求先進行成品油降價,再討論燃油稅的開徵。
  盡管這些公民行動能否引起決策層關注還未可知,但至少在輿論上已形成了民意洶涌之勢。燃油稅既然是一種“稅”, 對民意的尊重和汲取就必不可少。不管何種稅收,要想開徵就應具備作為“稅”的全部要件。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認同這兩項原則係政府向民眾徵稅的前提:“稅收法定”和“負擔公正”。前一項原則要求燃油稅應具備合法性,後一項原則要求燃油稅應具備合理性。
  先説合法性。日前有專家公開稱,由于當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確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故其實施不需再經過人大審批。我懷疑這位專家是不是根本就沒看過《公路法》。現行《公路法》,也就是經1999年10月九屆人大十二次會議修正後的《公路法》,只是在第36條中規定,“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翻遍《公路法》及歷次修正案,根本找不出一個“燃油稅”來。
  就算把36條中的“依法徵稅的辦法”理解為“依法徵燃油稅的辦法”,那麼,根據《公路法》的授權,也應由國務院制定出一個具體的“實施辦法”來作為燃油稅的法律依據。這個“實施辦法”,不但應包括燃油稅的性質、目的、立法依據等,還應包括徵收主體、徵收標準、徵收程式、分配辦法等等。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作為行政法規的“實施辦法”也還需要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以防與上位法相衝突。
  《稅收徵管法》同樣規定了“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從目前的情形看,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規定了燃油稅。迄今為止,也沒有任何立法方案公開,更沒有任何的“實施辦法(草案)”進入過公共輿論的視野。難道僅憑幾個專家的聲音,燃油稅説來就來,連“立法先行”的前置原則都不要了?除非有人要悍然破壞法制恢復重建30年來好不容易才取得的成果,否則,燃油稅就不可能在近期、或至少不可能在12月1日之前出臺。
  再看合理性。不管採用何種計算方式,只要是燃油稅的稅率超過30%,多數車主的納稅負擔都要高于目前的繳費負擔。之所以負擔更重的燃油稅還能得到多數車主的支援,原因在于:燃油稅通過整合多項交通規費,尤其是過橋過路費,大大提高了通行效率。車主寧願多交錢來換取通行的順暢。而對于政府來説,燃油稅的實施大大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以海南的燃油費(稅)改革試點為例,14年前,海南省不但一次性取消了所有的收費站,還撤銷了省公路局和其他交通規費的徵收和稽查部門。因為燃油費(稅)是在加油站隨車主加油時徵收,既未增加油站的工作負擔,又收到了稅,還杜絕了特權、保障了公平。原有的徵收部門和徵收人員、執法人員在燃油稅的徵收過程中將不再被需要,至少是大部分應轉崗或下崗。從一些專家披露的方案看,似乎實施燃油稅後並不取消過路過橋費,還有種意見稱要將原有的交通規費徵收人員全轉為公務員編制。這種具有明顯部門利益傾向的燃油稅若能實施,對民眾而言何益之有?在“稅+費”之下,絕大多數車主不但要承擔交稅多過繳費,還要繼續忍耐低下的通行效率。同時,對于行政管理而言,人員又沒有得到精簡,執法成本也沒有下降。燃油稅海南試點
  中的成功經驗一點未被汲取,失敗的教訓反倒被照單全收。如此燃油稅也難稱具備合理性。
  燃油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絕不會來源于極少數專家,而只能來源于多數的民意。若缺乏民意基礎,“燃油稅”了無意義。當務之急,國務院法制辦應及時啟動燃油稅實施辦法的行政立法程式,並確保立法博弈過程中民意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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