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稅不需人大審批之説值得商榷
    2008-11-25    作者:思寧    來源:東方早報

  國家稅務總局一位權威人士日前在接受獨家採訪時,對“燃油稅”問題作了詮釋。(11月24日《上海證券報》)

  該權威人士稱:“我們所謂的‘燃油稅’是個廣義概念。不管未來推出的這個稅叫什麼名稱,名義上都是‘燃油稅’,都是對燃油消費徵收的一種稅收。”還説:“由于當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確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故其實施不需再經過人大審批。”我看,該權威人士的詮釋有誤。

  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過)第36條規定:“公路養路費用採取徵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燃油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燃油附加費。徵收燃油附加費的,不得再徵收公路養路費。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公路養路費必須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當時提出徵收燃油附加費,是特指公路養路費徵收的辦法,本來就不是對燃油消費本身徵收。
  1998年10月,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裏,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體現了費改稅的精神。不過,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正案,並沒採用“燃油稅”的提法,而是將第36條修改為:“國家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依法徵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可見,法律並沒有“明確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燃油稅’”,而是明確將徵收“燃油附加費”改為“徵稅”,沒有“燃油稅”的名義。法律也沒規定這個“徵稅”是對燃油消費本身徵收。
  考察後可知,採用依法徵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實際上僅是對使用公路的行為徵稅。就其立法本意來説,如此徵稅並不涉及控制或限制燃油消費問題。國稅總局權威人士可能不知道法律並沒採納“燃油稅”的提法,對公路法中關于依法徵稅籌集公路養護資金的規定的立法本意也缺乏了解。因此,該權威人士所謂“燃油稅”“實施不需再經過人大審批”的説法值得商榷。
  如果未來推出的這個稅,僅僅是依照公路法第36條規定籌集公路養護資金,那根據“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的授權,國務院可以不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如果未來推出的這個稅,不是為了或者不僅僅是為了籌集公路養護資金(比如是對燃油消費本身徵收,而公路養路費照樣徵收)則超出了法律授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對“稅收基本制度”這一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畢竟要作出授權決定。所以,要不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看是否符合公路法第36條的授權,公眾可不能看了國稅總局權威人士的所謂詮釋,就誤以為“不管未來推出的這個稅”名義上是什麼,都不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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