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方案:徵集民意後,請人大審定
    2008-10-15    社論    來源:新京報

    10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網絡郵件方式,向“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工作小組辦公室”返回意見。

    應當説,為制定此套方案,政府相關部門對醫療體制改革的內在邏輯、具體操作方案,做了廣泛的調研,由此形成的方案或許可以説是“科學”的。然而,僅有科學依據還不足以支撐一項重大公共問題的決策。因為政府針對重大公共問題作出的決策,不僅應當合理,合乎科學的邏輯,有助於解決問題,所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方案,還應經過某種程序獲得民眾同意。一項法律或重大決策,惟有同時具備“理性”與“民意”兩個基礎,才具有足夠的正當性。
    可以預料,民眾將向方案制定機關提出很多意見和建議,相關部門將怎樣處理之?它們有沒有可能被採納?面對紛繁複雜的意見和建議,方案制定機關又如何取捨?以上問題的解決都需要程序保障。否則,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最終能否影響醫改方案,還只是由決策機構單方決定。
    而一個好的醫改方案,必須以民眾的同意為前提。上一輪醫改出現嚴重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正是決策的民主程序缺失所致。當年,相關政府部門也&&自己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各個領域的專家、專業機構也都參與了決策過程。然而,看似科學的醫改方案實施的結果,顯然未達到方案設計者預定的目標,更未能令民眾滿意。
    前車之鑒,不可不察。此次制定醫療體制改革方案,應當按照更嚴格的民主決策程序推進。事實上,在公共事務中,很難説存在着確鑿無疑的、絕對的“科學”,公共事務決策過程更多的是在多個都有合理性的訴求之間抉擇。因而,公共決策過程中的所謂科學、合理,經常只能由民主程序定義。在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民主佔有更為優先的位置,決策的科學化只在民主程序中才有意義。
    因此,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民主決策程序,就是除了行政部門徵求意見與建議,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給合適部門以獲得民意。建議把徵集民意之後更完善的方案提交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由其經過辯論、審議,作出決策。
    鋻於醫療改革問題的重要性,明年的全國人大不妨將醫療體制改革方案,列為專門審議項目審議、決策。在此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首先審議,必要時組織聽證會,民眾、各類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如果有意見和建議,可以在聽證會上表達。這也可視為一種徵求和建議的做法,但由於其具有程序保障,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在聽證會將可以表達得更為有序、更為理性,對決策也更有建設性。
    事實上,在今年全國兩會之前,衞生部部長陳竺就曾&&,新醫改的總體方案將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儘管,三月份的全國兩會沒有審議新醫改的方案,但這實際上已傳遞出相關信號。而全國人大代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教授王維忠,也曾建議全國人大應介入新一輪醫改規則的制定,並&&制定的過程要有各方意見的充分表達,然後,可以交由全國人大討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以議案的形式審議,然後再交由有關部門實施,跟蹤監督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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