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強化對建築用水泥的價格干預措施
    2008-06-11        來源:國家發改委網站

    [進入汶川地震專題]

    為保障災後安置和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權,近日四川省物價局發出《關於加強對建築用水泥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的指導意見》(川價電發[2008]47號),對建築用水泥價格干預的範圍、形式和成本監審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四川省物價局規定,自2008年6月12日起,對四川省生産的建築用水泥的出廠價、銷售價實行最高限價,價格水平一律不得超過5月11日各企業實際執行價格。如企業所需的原材料價格上漲較多,企業必須如實向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報告。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對企業進行成本審核,並由省物價局根據成本審核結論採取確定加價率的措施。
  四川省物價局還規定,對省外進入的建築用水泥價格實行差價率控制,差價水平由銷區所在市(州)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並審批。
  四川省物價局還要求,省內各市(州)、各擴權試點縣(市)必須統一執行價格干預措施,以保障災區災後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資供應。各災區市(州)未啟動砂石、磚瓦臨時干預措施的,要及時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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