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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個人破産制度的中國破産法實施一年後遇到新挑戰。居民買房貸款還沒有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怎麼辦?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麼辦?“第一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上,針對汶川大地震出現的一些新問題,不少專家紛紛建議我國完善破産法律制度,使個人破産有法可依。
並不完整的“破産法”
全國人大財經委原副主任委員賈志傑是當年破産法起草組組長,缺失了個人破産制度和金融機構破産的破産法被他稱為“半個破産法”。“居民房貸還沒還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銀行債務難免,個人又無力償還怎麼辦?”賈志傑認為,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完善破産法律制度或者是&&個人破産法律,“我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劃。”賈志傑介紹説,破産法的&&,對於市場經濟起到了積極的維護作用。進一步完善破産法也應當包括建立並完善個人破産制度。近年來,個人破産到現在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方面的問題越來越多,亟須依法規範。破産法一定程度上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破産法。沒有個人破産,這個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夥企業本質是自然人企業,如果沒有自然人破産,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合夥企業破産。 他説,我國亟待進一步完善破産法律制度或者是&&個人破産法律。目前,全國人大正在研究制訂5年的立法規劃,他希望這個法能夠列入計劃,再經過幾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將有利促進我國破産制度的建設,促進企業和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賈志傑&&,據他了解,目前個人破産立法並未被考慮納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研究的立法規劃。
房屋被毀房貸留難題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貸者無法通過個人破産而核銷債務。5月31日,第一屆中國破産法論壇上,賈志傑提出這一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回應了他的看法。“這次汶川大地震全國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大家熱議的,房屋毀損留下來的法律問題。”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財産,甚至是唯一的財産。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像地震這種情形,就迫切需要個人破産制度。如果有個人破産制度,對於因為地震而喪失財産的,特別是喪失房屋財産的一些購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據來解決這些問題。 李曙光將房屋毀損區分為兩類情況,對於購房人辦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開發商承擔不起,只能申請破産,銀行的一批債務就形成呆壞賬,銀行只能採取核銷的方式。這要麼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要麼由中央銀行再貸款的方式對銀行的虧損進行彌補。 對於購房人辦理按揭手續入住的,應由購房人自己來承擔責任。李曙光認為:“房屋在中國可能是每一個家庭最主要的財産,遇到這麼大的災難後,還要讓房貸者還債,首先跟中國傳統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個人破産制度的情況下,對因為地震而喪失財産者是會被豁免掉的。
個人破産制度應有配套措施
李曙光提出,當前中國建立個人破産制度需處理以下問題。 首先是金融體系的問題,涉及到商業銀行自身的商業化、個人徵信體系的完善和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改革。還有中國個人的消費方式以及個人信用傳統的問題。相關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單立個人破産法。”此外,李曙光還建議建立專門的破産法院和庭外談判機制,以發揮商業銀行和個人債務人的談判功能,以減少司法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