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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産指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按照破産程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養人的生活必需費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況下,將其財産拍賣,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的一項法律制度。破産制度的社會意義在于維護民事流轉與商事交易的安全;對債務人而言,可以保護債務人,保障債務人及其所供養人的基本生活,同時,可以使誠實而遭遇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深淵中解脫出來,去創造一個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産法稱之為“更生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而言的。
正因為如此,個人破産制度可以鼓勵消費者信貸消費。但是,如果經營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護,那麼經營者將不願提供信貸消費或提高信貸消費條件以阻礙信貸消費,因此,個人破産制度還必須保護債權利益。實際上從債權人角度來説,個人破産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人不得不傾其家産、盡其所能,切實承擔起償債責任,克服那種拍拍胸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不要拉倒,一筆勾銷’的社會現象,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實現。”
但從我國目前來看,由于個人信用監控制度不完善,市場經濟不成熟,個人對自己信用的輕視,對惡意信貸消費、破産欺詐立法和執法的不完善,為了使經營者提供信貸消費的積極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應當強化立法和執法,加強對惡意信貸消費、破産欺詐的查處,並且將惡意信貸消費、破産欺詐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延長至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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