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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産權局,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知識産權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局《關於實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計劃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6〕14號),按照認定條件和標準,經研究,認定山西省技術産權交易所、呼和浩特市知識産權服務中心、瀋陽技術交易所、蘇州工業園區知識産權服務中心、常州技術産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嘉興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福州技術市場、青島技術産權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中心、襄樊市專利服務發展中心、廣州市專利信息研究發展中心、海南經濟特區産權交易中心、昆明市生産力促進中心、貴州陽光産權交易所等14家單位為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計劃第二批“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上述單位使用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統一標識,由我局授予統一制發的“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牌匾,該牌匾實行有效期管理,結合年檢考核具體實施。 各中心單位要按照《關於實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計劃的通知》要求,以非營利性公益機構模式、企業化運作方式全面開展各項工作,大力促進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産業化;要嚴格管理,積極探索,開展體制、機制和管理創新,快速形成專利技術展示交易的優良平台;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建設形成特色平台,努力發揮輻射作用,帶動城市周邊區域的經濟發展;要加強協作,按照我局統一要求適時共同開展活動;要不斷加強軟硬體等各方面的自身建設,嚴格自律,樹立和維護好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的品牌形象。 各中心單位要認真配合全國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平台計劃的總體進展,定期匯報工作。我局將對各中心單位進行監管,按照管理規定,有計劃地開展調研、指導與考核等工作,嚴格組織年檢,執行獎優汰劣制度。 請各中心單位迅速落實各項籌備運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産權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