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區房貸核銷不應留有“尾巴”
    2008-05-29    作者:王清    來源:紅網

  中國銀監會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以後,“商業銀行為受災貸款買單”的説法廣為流傳。也有人將“銀行核銷呆賬與受災借款人不用還貸”混為一談,但事實並非如此,即便銀行核銷災區呆賬,借款人仍負有還款責任。(5月28日《上海證券報》)

  “即便銀行核銷災區呆賬,借款人仍負有還款責任”,這句話,是對財政部“賬銷案存”規定的通俗解釋。財政部最新&&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規定:“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作‘賬銷案存’處理,核銷情況要對借款人保密。除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等情形完全終結債務關係外,金融企業還可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打個不太準確的比喻,就是一個人雖然被派出所放了出來,但案底尚存,什麼時候需要,就可以把他給提遛進去。就正常情況而言,這些規定無可非議。而在這次特大的天災國殤面前,金融企業應該和災區人們感同身受,共赴患難,在災民房貸核銷方面不要再留“尾巴”。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是在汶川地震之前頒發的部門規章,具有常規性、普遍性、一般性的特點,而汶川大地震帶來一系列金融問題,其特殊性、複雜性和艱巨性,遠非這個規定能夠規範和調整。從這個角度來説,這個規定暴露了其滯後性的一面。針對災區發生的十分棘手的金融難題,國家財政部、央行和銀監會有必要加強調研,從這次震難的不可抗拒性以及毀滅性的實際出發,制定相關特殊政策和具體實施意見,而不是僅僅套用現成規定。顯而易見,災區存在大量“人在樓不在、樓在人不在”的現象,銀行即使不從人性化的角度考慮對他們的房貸進行核銷,也在必將在具體收貸操作中陷入困境。“賬銷案存”對災區倖存的房貸者來説,不可避免導致信用記錄不良、重新貸款受限、重建家園缺乏資金的後果,這和金融救災的本意相悖。
  再從法律層面來看,房屋抵押貸款屬於消費貸款的一種,根據民法有關規定,貸款者和銀行分別擔當債務人和債權人的角色,而房屋産權便是銀行發放貸款時收取的抵押品,也就是説,銀行方面事實上也是所貸房産的“産權擁有人”,和貸款人休戚相關、榮辱與共,承擔應有的經營風險責任;雖然抵押品的滅失並不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關係的終結,即使房屋全損,貸款者也有義務按月還清餘下貸款,但由於貸款的抵押品房屋已經不存在,銀行收回抵押品也缺乏實體材料,只能承擔由此帶來的經營風險。
  這方面,國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雖然大部分國家採取個人破産的辦法對此類金融問題進行解決,也有國家的商業銀行對此進行資産減記。在去年的次級債危機中,歐美許多銀行都對呆壞賬進行了減記資産,用銀行利潤對無法收回的房貸進行衝抵。
  其實,核銷災區群眾房貸,雖然意味著銀行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要從自己的利潤中提取壞賬準備金進行沖銷,因此的確會造成銀行的利潤減少,不過,此舉能幫助銀行提高資産質量,同時,及時對資産損失真實地進行核銷,這也將有利於銀行資産質量評級,從長遠來看,利大於弊;更主要的是,這一行為,體現了金融企業對抗災的有力支持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必將對災區人民重建家園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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