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後重建:走向市場化的救災模式
    2008-05-29    彭興庭    來源:千龍網

  有人在媒體上撰文指出,核銷無力償還貸款彰顯了銀行業的社會責任。我們知道,銀監會是國務院領導的金融管理機關,是行政機關,不是企業法人。他的這個通知,可以説,是為配合抗震救災而作的一個政治動員而已。而且,國內絕大部分銀行又是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關鍵時刻還是政府的一個口袋,呆賬最後仍由國家埋單。此外,銀行形成的呆賬,是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來依法進行。按照該法,呆賬的核銷,目的是為了防範經營風險,提高資産質量,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儘管不能否認,銀行業為此做出了犧牲,但若要説是一種社會責任,有些不妥。可想而之,一旦國家為此買單,或者多發紙幣,或者用外匯儲備填補漏洞,或者拿國家財政來補貼缺口,花的都是全國人民的錢。據了解,在一些保險公司開展的業務中,除了部分人壽類保險將地震納入保險責任,大多數財産類保險都將地震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之一。我想,災區人民的財産毫無保障,銀行業也有損失,正折射出了保險市場的重大缺陷,進而,我們的整個救災體系也值得反思。
  在中國,一直以來,政府和軍隊在救災中都擔當著主導作用。在“統一領導、分組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指導下,中國傳統的救災模式有著很強的國家動員能力,也非常注重國家層面的總體協調,行動迅速,説一不二。銀監會一聲令下,各大商業銀行就沒有敢反對的。這是西方救災體系難以比擬的。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直接干預經濟,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市場信息,也使政府面臨巨大財政壓力。相比之下,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在災情控制和災後重建上,則有著我們所沒有的優勢。
  除了各種民間慈善組織和政府的援助基金外,西方國家民眾的投保比例普遍較高。他們的災害救助機制,一般都是以“保險”為核心,所有災害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幾乎都由保險公司理賠,這大大減輕了政府負擔,也加強了災區的自我造血功能。
  例如,美國政府在1938年立法就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其重要目的就是“防洪救災、減災”。根據相關法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提供政策性保險。損失發生後,農戶自保25%,公司賠償75%,並且,通過立法明確農業保險各種計劃的性質、經營形式和管理體制,實現農戶自願參加農業保險和強制性參加農業保險相結合。美國災害救助機制還非常重視“貸款”和“非貨幣化”服務。一方面,對受災民眾提供低利貸款,另一方面,由政府部門和民間組織提供非常多的心理諮詢、再就業服務等。
  目前,我們還是一種政府包辦型的救災體系,政府事無巨細包攬救災的全過程,長期擔當救火隊的角色。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所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多,我們應該放鬆對市場機制和非政府組織的管制,通過制度設計,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社會團體在救災中的作用。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繁的國家,公共救災雖然是一種政府行為,但救災、抗災同樣可以有市場行為參與。因此,應該讓政府、企業按各自的規律和職能運作,構造一個包含政府、災害保險和民間組織在內的合理分工、彼此配合、與市場內在運行機理相吻合的救災、減災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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