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借款人“東山再起”是否還得還債
    2008-05-29    作者:樊艷兵    來源:東方早報

  銀行核銷災區呆賬,借款人究竟是否仍負有還款責任?比較近期銀監會呆賬貸款核銷的《緊急通知》和2008年修訂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筆者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解釋和回答,兩者存在明顯區別。

  根據《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應作“賬銷案存”處理,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係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而根據《緊急通知》,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産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不難看出,雖然都是核銷,但前者強調的是“賬銷案存”,最大限度地維護和保全銀行資産;後者強調的是“及時核銷”,最大限度地減輕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的債務負擔。其本質區別在於,都是因借款人受災,後者是“一筆勾銷”,而前者只是“暫不追債”。這就意味著,如果借款人“東山再起”,一旦具備足夠的貸款償還能力,按前者要求,則仍負有還款責任並履行還款義務;而相對於後者,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則可完全免除。
  事實上,《緊急通知》雖然是依據《管理辦法》制定的,但考慮到銀行業已成熟的抗風險能力和災區人民的實際困難,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由“賬銷案存”特事特辦為“及時核銷”合情合理。更何況,沒有當初人民政府對幾大商業銀行的動輒千億的無私資助,銀行斷沒有今天,關鍵時刻“反哺”一下也是理所應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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