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大小非”減持並非善策
    2008-05-29    作者:尹中立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上交所發布並實施《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對專場業務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作了規定。例如,“對於出售方而言,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等等。

  毫無疑問,這些招數都是用來對付“大小非”的。自證監會4月20日&&政策限制“大、小非”減持舉動後,有數家公司的股東依然擅自將超過1%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賣出,此舉不僅讓廣大流通股股東為之憤慨,管理層也出來表態:“對於大小非違規減持存量股票的行為,證監會將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讓人不解的是,如果出現了小非違規減持存量股票的行為,證監會將依什麼“法”追究什麼“責任”?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裏,只是説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沒有説不通過大宗交易賣出就是違法行為,更沒有説假如“違規”賣出會受到什麼處罰。
  早在5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其外部網“上市公司專區”專門向滬市公司發布了《關於督促上市公司股東認真執行減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規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東書面去函,督促其認真執行相關規則。對未盡督促提醒之責的上市公司,上交所將予以嚴肅處理。具體的處理辦法是“對上市公司融資、資産重組、股權激勵等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冷淡對待”。
  這招比較實用。但“冷淡對待”是人治的方法,在法典裏找不到這個詞彙的。我們對此深表憂慮。如果一個市場不靠法治,而是靠“冷淡對待”的行政手段治理,市場是不會有什麼前途的。遠的大道理我們不説,就是現在的大小非吧,這次“新規”的&&對它們的震動一定是很大的,使大小非們認識到遲減持不如早減持,因為“規則是會修改的,規則是靠不住的”。結果是什麼?一定是讓這些大小非減持得更堅決、更果斷。之所以有人在“新規”&&後就敢“鋌而走險”就是因為怕出什麼“意外”。
  按照目前的市場流行的觀點,最好讓所有大小非都停止流通,回到了股改前的狀態。但三年前,在啟動股權分置改革的爭論中,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股權分置是當前我國股票市場的最大問題”,“只要解決了股權分置,股票市場的一切矛盾都將迎刃而解”。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判斷,是因為大家都認為只要大股東的股份流通之後,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就會一致,公司治理就會更加有效率。但沒有想到,當大股東的股份剛剛開始流通,我們就難以承受了。
  為什麼全流通了股東之間的利益還會不一致?該問題並不複雜,但很重要。從全世界各國股市表現看,最難的事情是防止大股東搞內幕交易行為及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因為它們有信息的便利和資金的優勢。為此,各國股票市場監管當局&&了很多法律來約束大股東及上市公司的高管行為。可見,大股東的利益與小股東的利益永遠不可能一致的。
  既然我們已經選擇了股權分置改革,就要承認“股改契約”。正確的做法應該在進一步規範大股東的行為上下功夫,應該及時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在完善市場規則上下功夫。如集體訴訟制度、辯方舉證制度都是很好的制度。總之,只有讓法治的東西越來越多,“冷淡對待”的東西越來越少,我國的股票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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