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中房貸損失誰來承擔
    2008-05-28    易憲容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一場天崩地裂的大地震,不僅使無數生靈被吞噬,使當地經濟受到毀滅性打擊,也使許多個人的財産化為烏有。據初步統計,四川省成都、德陽、綿陽、廣元、雅安和其他15個市州倒塌及損壞房屋約440多萬間,部分城鎮幾乎被夷為平地;甘肅省倒塌裂損房屋45萬多間;陜西省倒塌裂損房屋30萬多間。

  這些倒塌的房屋中,有自建的,也有購買的商品房。在購買的商品房中,有一次付清或貸款已經還清的,也有貸款尚未還清的;有個人自住的,也有個人投資的。可以説,無論哪種方式,由於大地震導致房屋倒塌,對災區居民財産所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特別是許多通過銀行按揭貸款的購房者,不僅要承受失去親人和家園的痛苦,而且還可能背負沉重的房貸。
  據不完全統計,此次地震涉及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損失約10.5億元,其他貸款損失應在100億元以上。
  針對這一情況,5月19日,央行和銀監會緊急下發《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銀行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通知》的適用範圍包括四川、甘肅、陜西、重慶、雲南等重災省市,即日起開始執行。
  5月23日,銀監會又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對於借款人因這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核銷的依據是《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
  可以説,監管層希望通過這兩個《通知》來減少災區民眾的負擔,應該值得肯定。但是,在現場救災尚未結束,災區重建剛剛開始,災區居民基本生活秩序還沒有確立的情況下,就匆忙&&這些政策,更多的還是表現了政治上的傾向性。當前,要想真正幫助災區,還有一個時間的問題。在基本生活秩序沒有恢復、次生災害不斷的情況下,災區居民還沒有時間來考慮個人債權與債務問題。如果銀行監管部門先針對當前災區住房損失的情況,得到十分清楚詳細的信息,待現場救災結束,再根據這些詳細的信息制定相應的政策,可能會更加恰如其分。相關政策也會更具有針對性,更能體現人道原則、商業原則、公平原則。因為,災後住房按揭貸款的減免,並非僅是一种經濟行為,其背後存在複雜的利益關係。
  從人道的角度來説,當災區民眾面對著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災害、心靈受到創傷、財産被摧毀、生活無著時,如果還要他們來承擔被毀住房的債務,是不應該的。整個社會都應該伸出援助之手,來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同時,首先要搞清楚這些按揭貸款是不是災區民眾與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是,就由商業銀行與貸款者來協商減免。如果不是,那麼這些按揭貸款的減免由政府來承擔,就存在一個是否公平的問題。
  因為,對災害所損毀的住房來説,有的房主購買住房時借了商業銀行的錢,有的則沒有借,也有的可能借的是親戚朋友的錢,等等,情況各不相同。如果所損毀的住房中,僅僅是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可以由政府來減免,而其他方式或條件下的債務關係不可減免,那麼也是不公平的。特別是災區廣大農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他們的住房政府又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補償?
  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其中所面臨的利益同樣十分複雜。僅僅以上述兩個《通知》所給出的原則性指導,是不夠的。因為,在一個保險市場十分發達的住房市場,如果發生汶川大地震這樣的災害,它可以通過巨災險來減少居民財産的損失。在中國,由於這個險種收費昂貴,基本沒有地震災害險。災區居民財産受到毀滅性重創時,無法通過巨災險減少其財産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國內居民的財産,如何設計一個廣大居民樂意接受的巨災險産品,是保險管理層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那麼,在沒有巨災險的情況下,如何既讓災區居民的住房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能體現現代文明社會的公平性?台灣的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台灣“921”大地震,對災區居民的住房同樣是一種毀滅性摧毀。在地震發生後,台灣相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宣布,對災區居民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貸款利率減4碼,利息展延6個月”的措施(此次央行和銀監會《關於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所給出的規定,與這些措施精神是一樣的)。
  但這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因此,在一些民間機構的推動下,又對災區居民所面臨的按揭貸款問題設計出了更為切實的解決方案,即由相關部門給予每戶最高350萬元&&&的貸款額度,如果受災戶重建或重購住宅花費200萬元&&&,則剩餘150萬元&&&的額度即可用於原貸款的償還,並適用優惠利率。這意味著,350萬元&&&的新貸款,是以受災戶重建或重購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為新的抵押擔保品。此外,如果原貸款剩餘的額度較低,受災戶可與銀行協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償所余債務,相關部門將給予銀行一定的利息補貼。這樣,受災戶、政府部門及銀行一起來承擔風險,一起來渡過難關。
  其實,即使是商業銀行與居民個人的按揭貸款,也並非僅是這兩者的債權債務關係。一般來説,購房者在向商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購房時,除了要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對於銀行的債權而言,除了開發商對購房者借款購房的階段性擔保外,購房者還必須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商業銀行。也就是説,根據這些合同關係,即使是抵押物消滅了,但兩者的債權與債務關係仍然存在。這就是現代金融市場的商業原則。因此,在這種商業運作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門一紙文件就能一了百了的,而是要通過當事人協商談判來解決。
  還有,由於住房既可是消費品,也可以是投資品。如果作為消費品,那麼就具有明顯的公共性特徵,即政府有責任來保證每一個居民基本的居住條件,無論是否遭遇到重大災害,都是如此。如果購房者的目標是投資獲利,那麼就難免會面臨投資風險,無論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如果投資風險由政府或他人來承擔,而獲得收益時則歸個人所有,就顯得不盡合理。所以,即便此次地震中所損毀的住房按揭貸款由商業銀行或政府來承擔,也應該對投資與消費進行嚴格的區分。在不同的情況下,採取不同的解決辦法。
  此外,住房按揭貸款還有一個期房與住房入住的問題。對於已經入住的住房,那麼這種債務關係主要發生在商業銀行與購房者之間。對於期房來説,房地産開發商就要涉及其中。商業銀行、購房者及房地産開發商三者的責任如何來分擔,也需要一些比較清楚的規則。否則,無論是房地産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風險作為理由,而且拒絕與商業銀行談判。
  總之,對於在地震中損毀房屋的按揭貸款,政府要本著人道原則、公平原則及商業原則來辦事,僅僅以政治化的方式給出幾條指導性意見是不夠的。特別是有人提出要以快速處理的方式來解決,這樣所帶來的問題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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