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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銀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銀行業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的緊急通知》(下稱《緊急通知》)。
內中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天災無情,這是一個非常及時、頗具人性化且救濟色彩濃重的補償政策。 汶川地震發生後,人們在悲慟之餘,很快意識到一個嚴峻的物權問題:地震中損毀的房屋如果仍處於抵押貸款期,其剩餘貸款債務如何處置?損毀的物質財産能否得到補償?根據現行法律,作為物權標的物的房産,如因意外滅失,其風險責任負擔規則是,無論房産是否處於抵押狀態,房屋所有權在誰手裏,誰就承擔風險責任。這意味着,地震之後,有産者變成沒有財産的負産者。債務關係不會因為地震自動解除。《緊急通知》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的政策。 但是,對已經滅失的財産債務予以免除,卻將個人承擔的部分損失轉由銀行承擔。理論上,這種損失轉嫁雖然人道,卻讓銀行承擔非經營性損失。那麼,一下步可能就要考慮,該如何來補償災難通過這種方式給銀行帶來的損失。而如果是已經進行了市場化運作的非國有商業銀行,又以何種理由對其進行彌補。是該由國家來進行補償,還是由保險公司進行補償?如果由保險公司進行補償,有什麼制度安排能夠推進此事?此外,又有何種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地降低災民的財産損失。《緊急通知》減輕了災民的痛苦,卻不是一個長遠的解決辦法。 問題出在哪兒?在估算震後經濟損失的清單裏,保險業遭受的地震損失之少極為引人注目。根據目前的估算,汶川地震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能高達1900億元人民幣。而國內保險業迄今為止支付的保險賠款卻只有8782萬元,照此推算,保險業承受的震災損失不足千分之一。而在9 11事件後,保險業承擔了所有損失中將近51%的賠款(數額超過1000億美元),幾年後的卡特裏娜颶風災害中,保險業則承擔了超過400億美元的損失。用一位網友的話説,“災難可能會毀了一個保險公司,但能拯救一個受災的國家”。可是,在汶川地震之後,人們只看到了國內保險公司一擲千萬的爭做“慈善狀元”,卻看不到保險行業對災區起到了多少“保險”作用。 當然,“地震毀掉了千萬家庭,卻沒有令哪家保險公司破産。”將這種行業的尷尬歸咎為企業本身並不妥當。這並不是哪家保險公司的問題。這只表明,在我國金融保險體系快速發展的今天,一場大的災難暴露出現有金融保險體系有效應對災難的能力仍然有限。 國家的産業政策還缺乏對保險業的社會性規制。有不少對保險業一知半解的人認為,地震這樣的自然災害,屬於商業保險中的“不可抗力條款”範疇,保險不予賠償符合商業保險原則。須知,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完善的保險市場體系除了商業保險,還有社會保險和帶有諸多政府經濟規制色彩的巨災保險以及再保險制度。政府通過主導巨災保險的參保方式和賠付方案,利用經濟規制手段抵消掉市場對巨災保險的“逆向選擇”和搭便車行為,達成市場化的“保險”社會的社會性規制目的。保險理應成為災區社會重建和災民個人財富保有的基礎。對此,美國的政府主導地震保險模式,瑞士的強制性保險模式以及德國、日本、新西蘭等保險業發達國家的經驗,都該為我們充分學習借鑒。 當一家家保險巨頭慷慨的履行着慈善賑災的企業社會責任時,這個行業本該承擔的社會功能不應被我們忽略。建立完善有效的災難保險體系,不僅僅能夠在災難發生之後及時有效地對受難者進行補償,還可以強化金融體系抵禦災難的能力。對個人來説,對銀行業來説,這個意義都是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