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機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後,基金管理公司將可以根據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到香港地區設立機構(以下統稱香港機構),從事資産管理類相關業務。 用基金業內人士的話説,“該《規定》有利於內地基金公司加快國際化進程,與世界一流的資産管理公司在同一平台上競爭。”《規定》明確了,香港機構可以採取分公司、辦事處、子公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形式。 基金公司的有關人士稱,作為QDII重點投資的市場,一些證券公司在香港已有外派機構,此次《規定》的&&,對有此背景的基金公司較有優勢,相對來説,這些公司已經有了較好的落腳點甚至是人才儲備。但業內人士普遍反映,此項《規定》對市場影響並不大。 《規定》對申請到香港設立機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要求: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中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基本條件,符合公司內部決策程序,有明確的商業目標和商業計劃,對香港機構的管理有明確安排,在對香港機構進行出資後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另外,“不應由於到香港設立機構影響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業務運營,而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規定》指出,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制定並實施與其香港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措施,加強對香港機構的風險管理,防範由於香港機構的經營風險損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運營。 據了解,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機構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香港監管部門共同監管。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