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製造”優先需細化制度
    2008-02-25        來源:中國網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相關負責人強調,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産品,確需採購進口産品的,將實行審核管理。(2月24日人民日報)

  眾所周知,政府採購政策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目前我國工業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的現實面前,政府採購過程中,保護民族工業,支持本國工業發展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每一個政府官員的法定義務。財政部的這兩個“辦法”,將優先採購本國産品的原則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確定下來,乃規範之舉,務實之舉,理性之舉。
  應該看到,由於制度的滯後,特別是監督與問責制度的缺失,造成政府採購領域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不良現象。一方面,一些跨國公司熟悉並適應了所謂“潛規則”,搶佔政府採購市場。在跨國採購中,投標人串通投標,賄賂投標,中標人中標後擅自切割分斷、轉包、分包,吃回扣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個別掌控政府採購大權的官員之所以“外資崇拜”,熱衷於跨洋過海採購外國貨,其動因就是“鞭長莫及”,避開監督視線,好從中撈好處。有的招標人虛假招標、洩露標底,與中標者相互勾結,坑害國家。在近年來查處的經濟案件,尤其是大宗進口設備採購的貪污受賄案件中,作案團夥化、權錢交易特徵十分突出。因此,優先採購本國産品,應從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入手,從運用制度監督政府官員入手,從細化監督與問責制度入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10條規定了“國貨優先”,而財政部的兩個“辦法”也規定了相應的細則,但僅有這些仍然不夠,“中國製造”優先需細化相關制度。
  一是通過修訂“政府採購法”,規定凡是政府採購超過一定數額的,由紀監、審計、財政等職能部門負責,實行提前介入,同期監管;對重大項目採購的實行全過程進行管理和監督。同時,管事與管人相結合,對負責政府採購的官員進行全天候監督,重點監督採購進口産品的情況,從而規範公共採購市場,預防採購腐敗。
  二是學習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通過立法確定政府採購中國內的産品和勞動含量,保護本國的企業,可詳細規定採購中國內購買的比例。同時,可立法規定在招標中給予國內投標人一定比例的優惠價格。
  三細化違法責任,強化對官員問責。財政部的專門辦法中雖然明確了一些違規責任,但由於處罰較輕,大部分處罰是針對單位的,對制約擅自採購進口産品恐難收到預期效果。應通過立法嚴格規定,未獲批准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批准擅自決定採購進口産品的,行政主管官員與直接經辦官員一律責令辭職,並予以曝光,觸犯刑律的追究刑責。
  只有如此,才能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依靠法律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限制權力濫用和預防腐敗,鼓勵民族産業自主創新和發展民族品牌,提升我國經濟的全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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