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貨終於有了制度保障
    2008-02-25    毛建國    來源:大河報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有關負責人&&,首購訂購看重首創,積極扶持自主研發,擅自採購進口産品者要處罰。(見本報A02版)

  一段時間來,政府採購“拒絕國貨”成了熱點。有人説這源於相關部門的崇洋媚外;有人説這是“本土文化情懷”缺失的結果。但我以為還有制度缺失方面的原因。
  目前,一些國貨在質量上還難以讓人放心,政府一旦在採購中出現質量低劣等問題,採購人員將承擔嚴重的責任後果,並可能被深究其中的商業賄賂。而國際品牌,質量相對可靠,銷售等也相對陽光透明,出問題的可能性較小,即使出了問題,也很少讓人直接聯想到商業賄賂。出於這一考慮,採購方普遍有“花錢買省心”的思想。
  但這不是拒絕國貨的充分理由,而且政府採購優先考慮國貨,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國際慣例。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的設備國産化率為50%,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國産化率為60%……而在很多國家,甚至採用拒絕外國貨的做法。以韓國為例,只要國內有同類産品生産或建設且符合要求時,一般不可以進口。但在羨慕別人的同時,切莫忘記,人家是有制度約束的。正因為有制度約束,而讓採購部門取消了“小心眼”。
  而我們呢,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條有一原則性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沒有完善的配套規定,更沒有約束措施,更鮮見因為“拒絕國貨”而受處罰者,也就是説,我們在政府採購上其實是缺少制度約束的。這一情況下,出於一定的現實考慮,採購洋貨,雖不能接受但也應該給予理解。
  財政部終於&&的上述制度,要求“訂購産品政府採購合同應當授予在中國境內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這一規定,明確了政府採購的主要目標。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第21條更是明確規定“擅自採購進口産品的”,將給予處分。可以理解,此時財政部的解讀,其實是對當前“拒絕國貨”歪風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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