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就能保證"優先買國貨"?
    2008-02-25    作者: 石飛    來源:東方網
    因為近日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開始實施,2月24日《人民日報》專門刊發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政策的解讀,對政府採購的“首購”、“訂購”、“優先採購本國産品”的目的意義、政策要求以及監督處罰等規定作了具體解釋。
    應當説,財政部制定的這兩個《辦法》既符合我國國情,又是借鑒了國際慣例,在行政取向上無疑是正確積極的。如果這兩個《辦法》能確實得以實施,肯定能對我國産業發展和自主創新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可以有效遏制一些地方追求洋貨、奢侈浪費的不正之風。我國許多法律法規都是很好的,有的堪稱“世界領先水平”,然而往往執行起來容易“走樣”、“變味”。例如有些地方政府採購或行同虛設,或暗箱操作,或貓膩腐敗叢生,因為濫用權力,插手政府採購,權錢交易,導致腐敗的案例媒體時有曝光,究其原因,關鍵在於監督處罰乏力。財政部部長助理張通答記者問時也指出:“政府採購疏於監督的現象比較突出,監督處罰的力度還有待於進一步加大”(2月20日新華網)。
    2月24日新華網在轉載《人民日報》的這篇新聞時,所用的標題是《財政部:政府採購優先買國貨 擅自購進口品要處罰》。那咱就來單説一下“政府採購優先買國貨”的問題。財政部的《辦法》規定:“對於採購人未獲得財政部門採購進口産品核準,擅自採購進口産品的,或出具不實申請材料的行為,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人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如果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或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處以採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我以為,這樣的處罰連“蜻蜓點水”都不如,“罰”等於“不罰”,甚至近乎“玩笑”。
    目前,有少數黨政領導幹部“求奢、求豪、求洋”鬼迷心竅,一説添置設備、尤其是購買“座騎”,總“唯洋貨是瞻”,即便國貨優於洋貨也非得捨近求遠、舍賤求貴,好像用了國産貨、坐了國産車就會辱沒他們的“光輝形象”。所以他們總是挖空心思地去違反規定,“操縱”或“串通”政府採購,為他們購置洋玩意。即便這種違規行為被追究了,又能拿他們怎麼樣呢?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輕鬆愜意的“通報”就不必説了。“處分”又是何種呢?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而且“通報”和“處分”是“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説了算的,“採購進口産品”的申報手續都要事先經過其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字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門豈能樂意自我否定、自打耳光?還不是能敷衍就敷衍,能遷就就遷就,實在擋不住、遮不了就給個象徵性的處分應付了事。我認為,應該定個處分的“起點”,凡違規擅自採購進口産品的直接負責人,一律給予“撤職”處分。惟此,方可起到懲戒和警示的作用。
    至於“罰款”之規定,簡直要讓人笑掉大牙!大凡政府採購,一般都是黨政部門或國資企業的行為,罰來罰去都不用掏腰包一分錢,全部“老共”埋單,莫説“處以採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就是罰100%、1000%他們也不可能心疼。這樣的處罰措施還有何懲戒意義?罰與不罰有何兩樣?只有罰個人腰包,才能真正起到防範和懲戒的作用。
    所以,要確保財政部的兩個《辦法》落實兌現,不至於淪為“文件游戲”,就必須對相關違規行為的監督懲處條款進行修改完善,進一步加大懲罰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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