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國貨優先”應成慣例
    2008-02-25    作者:孫瑞灼    來源:證券時報

  由財政部制定的《自主創新産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進口産品管理辦法》近日開始實施。財政部負責人強調,政府採購應當優先採購本國産品,確需採購進口産品的,將實行審核管理。

  政府採購優先購買本國産品,是我國《政府採購法》明確規定的內容。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這一原則在現實中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以汽車行業為例,目前,我國的政府汽車採購正以每年100億元的速度增長,在2006年總值為3000億元的政府採購目錄中,汽車以700億元佔了近1/4,成為總值最大的商品。近兩年,雖然奇瑞、吉利等自主品牌已有産品打進政府車隊,但大眾、豐田等合資品牌仍是最大的贏家,自主品牌在政府採購中所佔的比例極小。更為可慮的是,一些地方在政府採購不僅沒有給本國産品應有照顧,反而設定種種限制,有些明確寫明只要進口産品。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國內企業的利益,不利於民族工業的發展,對此,人們批評為是“拿納稅人的錢不買納稅人生産的産品”。
  之所出現這種情況,原因在於相關法律法規在政府採購國貨優先上缺乏明確、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特別是由於有關規定的模糊、執行的乏力,違反《政府採購法》但因此受追究的甚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政府採購中的“崇洋媚外”之風。兩個《辦法》的&&正是對相關法律的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落實。特別是之前,我國政府採購的原則是:目前國內研製生産的産品還不成熟,可以先買國外産品,等成熟了再買國産的。這個政策貌似合理,其實會大大推遲國內高新技術産品成熟的時間,甚至會扼殺國內自主創新的産品,因為,“放在企業庫房裏的新産品可能永遠不會成熟!”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對於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産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場的産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或政府首先採購。《辦法》的&&對於保護本國企業發展、鼓勵自主創新意義重大。
  當前,我國政府採購規模已由2002年的1009億元增長到2007年的4000億元。在這塊“大蛋糕”中本國企業能分得多少,直接關係我國工業産業發展進程。其實,在政府採購中給予本國産品適當的照顧,以支持本國工業發展,既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鼓勵本國企業的自主創新的需要,實乃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和慣例。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國際採購必須至少有35%在國內購買。美國規定要優先購買國內的商品,同時要求國際採購至少必須購買50%國內原材料和産品。波蘭給國內投標者20%的價格優惠,美國則給予國內投標商10%至30%的價格優惠。一些國家也以國家安全、保護環境等正當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入本國政府採購市場,如澳大利亞在環境産品方面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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