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用解禁恐成一紙空文
營商門檻高 居民多反對
    2008-01-18    記者 李文華 實習生 於麗銀    來源:市場報

一家店舖的裝修正在緊張進行中
  新年伊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開始實施,規定中刪除了“住宅禁商”、“禁止二房東”等條款。一石激起千層浪,各方對此爭論不斷。

要與《物權法》保持一致

  2007年10月1日新《物權法》開始實施,新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同時,《物權法》還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北京市法制辦相關人士&&,為避免與全國人大通過的《物權法》衝突,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最終&&時,將刪除徵集意見稿中有關“禁止民宅商用的規定”。
  北京市建委租賃處處長羅洪京曾對媒體&&:“《辦法》目前已經遞交北京市法制辦公室,正在修訂之中。《辦法》的修改是為了與《物權法》保持一致。”
  北京市律師協會物權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蔡耀忠律師認為:“《物權法》並沒有絕對禁止‘民宅禁商’,而《辦法》修改是為了避免和上位法衝突。應該説,《物權法》中靈活處理民用住宅用途的做法,也是國家立法機關尊重公民私有財産權利的結果。”
  於是在2007年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對外宣布,北京已放寬對使用住宅樓內的房屋以及其他未取得合法房産證明的房屋從事經營的登記註冊條件。在《關於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只要提交住所使用證明、由申請人簽署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而做出承諾的《住所登記表》、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即可辦理登記註冊。由此,民宅禁商開始解禁。

調查:八成居民不贊成

  據北京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處處長賀慶財介紹,放寬民宅商用的登記註冊條件,主要是解決無照經營場所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目前,無照經營已成為北京城市管理的突出問題,住宅樓內無照經營的問題已引起了居民的不滿。北京民宅商用相關政策的&&,符合國家工商總局《關於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精神和北京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體現了《物權法》中居民自治的原則。
  我愛我家經紀公司副總胡景暉認為,人們對“民宅商用”不應抱太大希望。第一,工商部門如果允許民宅註冊辦公,肯定會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第二,如果工商部門不限制,也會受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的限制。目前,怎樣確定是否有利害關係,有利害關係全體業主的範圍如何定,如何算徵得了業主同意等問題還沒有確定。但可以確定的是,要徵得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物權法》的通過和《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刪除“民宅禁商”,不代表住宅可以商用,還需要更詳盡的司法解釋和更多的司法實踐。
  通州新華聯小區業主張先生在接受《市場報》記者採訪時説:“民宅禁商不能一刀切,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業主自己決定。如果使用人不給他人帶來衞生、噪音、安全等隱患,又經過鄰居同意,就應該可以註冊辦公。比如一些個人畫室、網上商店等。”據記者了解,在新華聯小區內有多家網店,很多都是在網上銷售服裝、鞋帽、家居用品等,很受附近居民的歡迎,周圍小區的居民還可以送貨上門或者上門選貨。
  也有業主堅決反對解除“民宅禁商”。家在雙榆樹北裏的王小姐説:“《物權法》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物權法》不能濫用,即使你有所有權,也不能沒有限制。餐館開到大半夜,怎麼可能不擾民?”
  如果把商業拆分一下的話,大致可分為餐飲娛樂和辦公兩大類。業主對於餐館娛樂一類,是“既愛又恨”;而對於辦公一類,恐怕叫好的就不多了。一方面居住在辦公房間周邊業主的正常生活很有可能被打破;另一方面,小區的安全難以保證。
  在有1230人參與的專項調查中,近八成參與者&&居住的居民樓內有民宅商用現象。而&&不贊成解禁的佔到了絕大多數,為67%,而贊成者不足1/4。擾民、社區安全和環境成為了主要集中的問題。

工商:必需滿足3個條件

  市工商局登記註冊處處長賀慶財對媒體&&,目前只有滿足3個條件的樓盤允許在樓內開辦公司:一是必須經過樓盤內全體業主的書面授權同意;二是整棟樓內的住戶都是商住;三是整個樓盤在設計之初就按商業項目設計、建造,目前按照商業項目管理,達到商住的硬體使用條件。另外,還要求在樓盤及周邊可能有利害關係的小區內張貼公告,徵求意見,沒有異議才被允許。這些樓盤不再要求住宅性質必須變更為“商業”,可以集體辦理備案手續。
  對於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經業主管理規約和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的,工商管理部門將不予登記註冊。

居委會:沒接到解禁文件

  賀慶財&&,住宅樓及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都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産加工和製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産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生命財産安全的生産經營活動。
  與此同時,住宅樓內開公司,須徵得有利害關係業主的同意,由居委會或業委會出具相關證明。證明好開麼?
  望京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的一名工作人員&&,從行政關係隸屬來講,居委會接受民政局的領導,開證明、為文件蓋章都是參照民政局下發的紅頭文件裏的相關規定進行。“如果有這個規定,應該由工商和民政局聯合下發一個文件。”該負責人&&,他們沒有接到關於民宅商用解禁的任何文件,居委會不可能提供相關的證明。
  世紀城晴雪園社區居委會主任邢懷清則&&,如果説相關部門把這樣的權利下放,就應該給各區街道統一開會指導,&&相關細則,比如究竟怎麼開具證明,具體格式是怎樣的?而不應該這麼籠統。
  石景山天翔社區居委會的周麗萍則&&,如果遇到申請在住宅開公司,居委會只能逐級向上請示,然後走訪相關的業主。“讓居委會開證明我覺得不合適,會産生很多問題。”
  專門研究《物權法》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海燕指出,此次調整明確了居委會、業委會以及業主的權利。但對於“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範圍究竟怎樣界定,《物權法》並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專家:民宅商用規定有待細化

  “有關民宅是否禁止商用的問題,《物權法》沒有一刀切,但是它為地方政府具體實施提供了細化的空間。”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建勳告訴記者,雖然《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同意”,但是,“有利害關係的全體業主”範圍並不明確,而且“如何算是徵得了業主同意”也不明確。
  王建勳副教授&&,北京市法制辦可以在《物權法》規定的框架下,制定更細化的規定,比如協調有關部門在有關“民宅商用”執照審批等方面作出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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