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業價格理當既“合法”也“合理”
    2008-01-15    鄧學志    來源:新華報業網

    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從企業特別是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獲得的應該是“合理回報”的角度來審視,壟斷行業獲得的“高額利潤”或者説“暴利”越高,也就意味着企業和大眾合法但不合理的付出越大。因此,政府對它價格的監管,就理所當然地應該以“保障合理回報,防止獲取高額利潤”為原則,保證其價格在“合理”基礎上“合法”。

    昨日召開的廣東物價工作會議透露,物價部門監審發現去年廣東電網利潤高達142億,利潤空間太大。對此,廣東將提出電力價格改革,全面下調工業和居民的銷售電價。據悉,降價後該省每年將少交電費50億。(1月13日南方網)   

    資産只有800多個億,利潤高達142億,資産回報率高達11%,大大超過了國際上6%到8%的平均水平。如果純粹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看,當然是件“令人興奮”的大好事。但是,逆向思考一下就會發現,作為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的廣東電網,現行電價下的利潤空間實在是太大了。換句話説,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從企業特別是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獲得的應該是“合理回報”的角度來審視,壟斷行業獲得的“高額利潤”或者説是“暴利”越高,也就意味着企業和大眾合法但不合理的付出越大。由此看來,廣東對電力價格進行改革,全面下調工業和居民的銷售電價,就是切實履行政府價格監管職責,實施的一項惠及大眾的“民生工程”。  
    任何企業獲得的利潤都應該是既“合法”也“合理”的,特別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因為它與生俱來地擔負着重要的社會責任——以合法且合理的價格來保障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大眾的生活需求,更多地體現國有企業的“公益性”,絕對不能以牟取利益為唯一訴求。也正是因為擔負着這樣的社會職責,它才擁有了壟斷經營的權力。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獲取合理的回報是應該的,如果獲取的是超額利潤,那就是一種無良。因為它姓“公”,進一步地説,就是姓“民”。哪有自己的企業在自己身上賺取暴利的事?所以,政府對它價格的監管,就理所當然地應該以“保障合理回報,防止獲取高額利潤”為原則,讓其價格首先“合理”然後“合法”。這是政府價格監管的首要之責。只有讓國有壟斷經營企業在這個層面上平台上運行,才是國家之幸、大眾之福。  
    近年來,儘管國有壟斷經營企業多數位居“十二豪門”之列,其豐厚的福利待遇也令大眾咋舌,但是,其提供的壟斷經營産品價格依然是“漲聲一片”,甚至有的還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向國家伸手要“補貼”,從而引來了一片非議之聲。因此,從目前來看,我們亟需要像廣東一樣,對國有壟斷經營企業進行成本利潤監督審計,使其價格由“高額利潤”回歸到“合理回報”。這不僅是維護社會公平的需要,更是國有企業回報社會、讓大眾享受發展成果的必須。  
    近期,國家&&了國有企業向中央分紅的制度,大眾在為此叫好的同時,也發出了國有企業應更多地回報社會的聲音。國有企業如何回報社會?我們有理由樂觀地相信,向中央分的紅利將會由中央用在民生工程上,但這是一種事後回報社會。由於壟斷行業産品涉及的是大眾,我們更應該要在源頭回報。這就是,根據“保障合理回報,防止獲取高  額利潤”的原則,及時地動態地“矯正”國有壟斷産品的價格,變“多取”後回報為在“少取”中“多予”,直接讓社會大眾享受到發展所帶來的實惠。  
    從國有壟斷經營企業豐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來看,從國有企業還能向中央分紅的角度來看,國有壟斷經營的産品價格,還有着很大的“下調”空間。在國家大力實施民生工程,“多予”“惠民”已經成為執政原則的大語境下,我們必須要樹立“少取”就是“多予”就是惠民的觀念。由是觀之,在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産品價格“一路走高”的情況下,廣東將出現的首次由政府調控而産生的“下滑”,就有着可貴的積極意義,更有着標本意義。建立健全體現公平正義的壟斷行業價格監管機制,讓每一個國有壟斷經營企業的産品價格都能在既“合法”也“合理”的基礎上運行,這是政府必須要做而且還要做好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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