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2000元起徵點無助於個稅公平
    2007-12-26    王琳    來源:東方早報

  因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個人所得稅的討論持續發熱。表面上看,公眾關注的只是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標準(俗稱“起徵點”),但大多數人內在的擔憂仍聚焦於貧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現實。個稅制度的全部意義就是作為“劫富濟貧”的“羅賓漢稅”而存在,如果非但沒能起到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讓工薪階層成為繳稅主力,那麼這一制度的設計就必須接受拷問和質疑。
  運作良好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離不開三個關鍵的構成要件:一是納稅人收入的確定,二是稅率的設計,三是徵管的水平。納稅人收入的確定主要包括確定豁免與扣除的範圍和額度。目前輿論討論熱烈的起徵點問題只不過是納稅人收入確定之要件中的一個方面。
  從收入的確定來看,我們目前實行分類徵收和單一扣除標準的制度。所謂分類徵收就是按收入來源分類課徵,而這客觀上方便了高收入者避稅。因為通常,富人收入來源渠道較多,分類計徵後隨着適用稅率的降低,稅負也降低;而中低收入者收入來源單一,相對而言稅負就會較重。這無法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所以,國際通行的辦法是匯總計徵或者分類與匯總相結合計徵。
  就個稅的起徵點而言,1981年確定的標準是800元,其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60元,個稅起徵點是月工資的13.3倍。2006年個稅起徵點提高到1600元,但顯然偏低。今年前9個月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853元,按1981年月工資的13.3倍計算,個稅起徵點應定在24645元才合適。然而目前的討論卻圍繞着“2000元”是否合適而爭論不休,實在有點滑稽。
  據稱,財政部官員擔憂個稅起徵點大幅提高之後可能帶來財政稅收大幅減少。這樣的論調在2006年個稅起徵點上調時也同樣存在,但去年的個稅收入非但沒有下降,反而增長了17.1%,高過同期全國城鎮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增長水平(14%)。換言之,較之個稅起徵點,徵管水平與個稅收入&&更為緊密。作為政府部門,首先要檢討的,應是努力提高徵管水平,彌補導致惡意避稅的制度缺陷,遏制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而不是與民爭利。
  個稅起徵點的實質,是確定納稅範圍的一個減除標準。以西方國家的個稅制度為對照來觀察,起徵點的高低其實並非實現個稅公平的關鍵所在,各種專項扣除才是大頭。在美國,法律允許的豁免和扣除項目包括人口贍養費用、部分醫療支出、購買自用住房抵押貸款和投資失敗的利息支出及其慈善捐贈等。而且,每一個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情況和家庭支出負擔不同,應當區別對待,否則就與“能負相當”原則背道而馳了。尤其是在我們這個社會保障體系還十分薄弱的轉型時代裏,家庭事實上部分分擔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而我們的個稅制度卻全然不顧家庭,只從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規立制,這勢必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危害。
  國家稅務總局也承認在個稅上採用“家庭申報”的徵稅方式,較之“個人申報”更趨公平與合理,之所以仍要棄“家庭”而選“個人”,是因為我們的稅務機關在稅收徵管能力上還未強大到能夠掌握納稅人真實信息的地步,“家庭申報”如若實施,可能産生巨大的徵管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這又會帶來新的分配不公。但從公眾的角度看來,稅務機關既然知道自己徵管能力有欠缺,為什麼不努力去提高,反而把徵管能力上的缺陷轉嫁給納稅人呢?
  從稅率設計來看,現行個稅徵收採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第一級是5%,最高級是45%。從表面上看,富人高收入的近一半都要納稅。然而查閱有關報告就會發現,45%這一級收到的個稅微乎其微。這説明,在貧富懸殊已既成事實的當下,富人並沒有成為個稅調節的主要對象,個稅制度的初衷並未實現。
  至於徵管水平,已毋須多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徵管成本仍高高在上,“選擇性執法”仍大行其道,個稅偷漏仍多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麼再好的制度也會形同虛設。
  總的説來,我國目前的個稅徵收制度似乎越來越難以劫到“富”,也未能很好地濟到“貧”,到是處於貧富中間的中産階級屢屢成為那個“容易受傷的人”,如此,怎麼確保“橄欖形社會”在中國發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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