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時度假:行業門檻待提高
專家提醒:購買度假産品不要衝動消費
    2007-12-21    鄧曦濤    來源:市場報

  想入會先交10萬元,交完錢可以享受30年每年7天的星級酒店使用權;交完錢就不許退,想要實現酒店使用權還得提前預約,而且不保證行程成行。如此的分時度假産品引來消費者和分時度假企業之間無數的糾紛,有些分時度假企業甚至在收取費用之後無影無蹤。這些問題已經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並制訂行業規範進行管理。
  11月末,由分時度假企業組成的中國度假聯盟在京召開分時度假産品研討會,一部名為《分時度假産品管理辦法》的行規草案正在起草之中。究竟是什麼原因促使分時度假企業開始主動為自己尋求行業的規範發展,並要求為自己正名?《辦法》對目前國內分時度假的混亂局面能起到什麼作用呢?

行規&&

  明確了消費者和企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並硬性規定設立5至14天的“冷靜期”,消費者在購買産品的5至14天中,可以無條件退掉産品。
  據了解,《辦法》草案首先要求企業向行業協會繳納並持續保持50萬元的分時度假産品質量保證基金,一旦出現消費者投訴,可以對消費者先行賠付。針對此前飽受消費者詬病的交款不退、責任不明等問題,則明確了消費者和企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並硬性規定設立5至14天的“冷靜期”,消費者在購買産品的5至14天中,可以無條件退掉産品。
  分時度假最大的問題往往出現在銷售環節,對銷售人員的約束成為該草案的重點之一。《辦法》規定從事分時度假産品銷售的人員必須取得《分時度假産品銷售從業證書》,這個證書就像導游證一樣,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滿要申請換發,同時還將執行年檢制度,由行業協會進行監管。而且《辦法》明確了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的銷售規則。分時度假産品銷售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故意對分時度假産品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説明、宣傳;對不同分時度假産品的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故意隱瞞與分時度假産品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未經分時度假産品提供者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分時度假産品合同條款和內容及其他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的行為。
  天倫度假公關事務部王姝介紹説,目前我國的旅游業發展迅速,分時度假企業已在我國存在多年。按照國際標準,國民收入超過3000美元就進入度假旅游時代,而我國將實行的帶薪休假制度,也為度假旅游帶來新的前景,而此時的分時度假企業亟須市場規範。

法律缺位

  目前國內的分時度假産品一般通過房地産抵押或房地産信託的方式來構建分時度假産品的權益保障體系,但在我國這種保障體系還存有漏洞。
  本次《辦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中洋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聯勝説,從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趨勢來看,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避免信息不對稱已成為各項相關立法的核心和重點。為此在《辦法》中主要規定了分時度假産品的“冷靜期”制度、分時度假産品的信息公開制度、分時度假權益保障制度(強制性)、分時度假從業企業和分時度假産品銷售人員的行業准入和考核管理制度、分時度假産品質量保證金制度等方面的內容。
  那麼,在我國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之下,分時度假管理有哪些難點和疑點需要解決呢?
  王律師分析説,目前國內的分時度假産品一般通過房地産抵押或房地産信託的方式來構建分時度假産品的權益保障體系,但在我國這種保障體系還存有漏洞。比如,房地産信託模式的主要優點在於信託財産的獨立性,即當一項財産設立信託後,信託財産與委託人未辦理信託的其他財産發生分離,當委託人發生經營風險破産清算時,已辦理信託的財産不屬於破産財産,不參加委託人的清算,從而避免了受益人遭受信託財産滅失的風險。由此可見,通過信託這種制度安排,使分時度假會員擁有居住權的度假房産實現了風險隔離,但目前在國內遇到的法律障礙在於不動産信託權益的登記規則仍是空白。而由第三方向分時度假産品的消費者簽發擔保函作為權益保障,即採用房地産抵押的模式則存在喪失了度假房産的獨立性的缺憾。
  國外有些國家的法律將分時度假權益定位為一種物權,這無疑有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物權優先於債權);而依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分時度假權益還只能是一種合同債權。
  王律師認為,分時度假企業必須從管人(從業企業、從業人員尤其是銷售環節的從業人員)、管事(産品銷售過程、産品信息的完整、準確、持續披露)、管資産(度假房地産的物理狀況和法律狀況)3個角度進行規範和完善,否則將留下許多漏洞。

專家看法

  分時度假其核心是一個度假産品,法規在提供分時度假權益保障體系方面存在部分障礙。
  能否有簡便的方法可以識別良莠不齊的分時度假産品?發現購買的分時度假産品有瑕疵時,消費者怎樣為自己主張權益呢?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目前國內分時度假市場主要存在缺乏行業本身運作規律要求的准入門檻、從業企業良莠不齊,分時度假産品缺乏完整、準確、及時的信息披露制度。從業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對稱的優勢,普通消費者對分時度假産品的內涵、運作方式、存在的風險等缺乏了解,缺乏 “冷靜期”制度的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提供分時度假權益保障體系方面存在部分障礙,缺乏不動産信託權益的登記規則,而分時度假産品的銷售過程存在誇大甚至欺詐等問題。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管理學院教授韓玉靈認為,分時度假其核心是一個度假産品。它的合理因素是將一個昂貴的度假設施進行充分利用,用分開銷售的方法提高使用率,並降低了其價格,使得更多的消費群體能夠享受度假旅游,而這一産品在國內缺乏明確的管理規範,市場也一直處於低速發展的狀態。她認為,分時度假産品作為一個法律關係複雜,參與主體繁多,橫跨旅游、度假、房地産、金融、擔保、信託等多個行業的集合體,應當有較高的行業門檻,對管理人員的能力、知識、道德要求也很高,但目前這方面還缺乏相應的規範。而且分時度假産品的主要基礎和運作核心是度假用房産,但並非任何形式的酒店或其他房産都可用來銷售分時度假産品,目前國內對此也無相應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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