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污染者付費是國際慣例
    2007-09-10    章軻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從發達國家的實踐歷程可以看出,建立和實施一套全方位、多領域、全局性的宏觀環境經濟政策,能以較低的成本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在昨日(9日)召開的“第十二屆綠色中國論壇”上,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介紹了環境經濟政策在國外的實踐。
  綜合來看,各國的環境經濟政策都具有幾個共性:首先是普遍體現為一種政府對經濟間接的宏觀調控。通過確定和改變市場游戲規則來影響污染者的經濟利益,調動污染者治污的積極性,讓污染者也來承擔改善環境的責任。
  其次,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利用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引導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不得不自願減少污染的目的,而不是事後。
  再次,政府部門間在環境問題上的政策協調越來越緊密,都傾向一種混合的管理制度。隨着環境政策納入到能源、交通、工業、農業部門的政策中,環境政策與部門宏觀發展政策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客觀上把經濟手段與行政監管更有效地結合起來。
  最後,逐步從“秋後算賬”向“全程監控”轉變。這種轉變使得某些類型的經濟手段,如産品收費、註冊管理費、清潔技術開發的補貼和押金制度等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副司長曹聰介紹,目前,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普遍對污染行為和産品實行徵稅,如挪威,對於大陸架石油開採有關的燃油和廢油按燃廢油氣量徵收二氧化碳稅。意大利、丹麥、瑞典、美國等對垃圾、噪音、廢水、廢氣排放等排放污染物或污染行為徵稅,具體的徵稅範圍對象名目繁多,徵收的內容也千差萬別。
  曹聰稱,在有些國家,環境稅收入在財政收入中佔有一定的地位,如荷蘭,其環境稅收收入已佔財政總收入的14%左右,佔GDP的3.2%。從各國的經驗來看,環境稅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減少污染、保護環境方面已體現出良好的調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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