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
    2007-09-03    張牧涵 李方報    來源:市場報
  國家質檢總局8月31日發布第98號局令,於當日公布並正式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五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後處理,以及法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食品召回將採用“二級監管”的模式,由質檢總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監督、指導省級質監部門開展召回工作;省級質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市級質監部門配合省級質監部門實施召回過程的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和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産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食品安全危害相關信息。
  食品生産者應通過建立完善的産品質量安全檔案,準確記錄並保存食品生産、加工、銷售等方面的信息,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找到事發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方面,食品生産者獲知其提供的産品可能存在危害的,應立即進行缺陷調查和評估。必要時,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啟動監管部門調查和評估。並設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做出認定。
  在食品召回分級方面,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出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動召回方面,食品生産者確認其加工製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劃,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
  食品的責令召回方面,食品生産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於食品生産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併發布消費警示。
  在食品召回結果評估方面,食品生産者按規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後,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監管部門必須對召回效果做出評估認定。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這一規定的&&為規範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規範程序要求,食品生産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説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導致的危害。
  他&&,這一規定的&&,明確了食品生産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題,應當對其生産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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