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要多長緩衝期
    2007-08-13    舒聖祥    來源:中國青年報

    近日,勞動法學有關專家&&,《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企業用工將面臨“用工再不能不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簽”等十大禁錮。但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有關人士提醒勞動者,要警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對企業老員工的大規模減裁。(8月12日《東方早報》)

    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張士誠&&,《勞動合同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作出了詳細規定,此舉將幫助勞動者重拾“鐵飯碗”——勞動者重拾“鐵飯碗”的説法雖然不乏誇張,但“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類規定,顯然有利於員工與企業形成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利益。如果説《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提供了一把保護的利劍,那麼相應也就為企業套上了一把制約的枷鎖。顯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往往是企業所不願意訂立的,因為這意味着企業將承擔更多更大的責任。
    由於很多企業員工的工齡現在都已經超過或接近10年,《勞動合同法》一旦施行,就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趁着《勞動合同法》暫時還未施行,企業可能會有大規模減裁老員工的衝動,所以,上海有關勞動部門要“提醒勞動者”對此保持“警惕”。
    可是,勞動者“警惕”又能有什麼用呢?如果他們一“警惕”就能阻止企業這麼操作的話,他們也就不會如此弱勢,如此需要《勞動合同法》的及時庇護了。更何況,企業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前,抓緊時間大規模減裁老員工,從法律的溯及力角度來説,本身也是無懈可擊的合法行為。因為《勞動合同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那麼在此之前,這部已經公布的法律還不具備威懾力。
    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勞動合同法》為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為何要給企業留出如此充裕的時間來做出充分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調整?為了日後得到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眼下似乎只有提前支付加倍的代價。我們常説“遲到的正義等於非正義”,遲到的保護雖然仍是保護,但其保護效果必然是要大打折扣的。
    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但對於如何規定施行日期,並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而言主要有兩種方式: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或者自公布後某一特定的時間起開始施行。採取第二種方式,當然是為了給實施法律留下一定的準備時間,但在有些情況下,卻也等於是給“違法”行為留下一定的豁免責任時間。
    筆者以為,既然成文法律已經向社會公布,而且是“施行”而不是“試行”,顯然意味着法律條文均已成熟,不立即施行將很有可能影響立法目的有效實現,有關部門應該盡量採取立即施行的方式,至少不應該把“準備時間”拖得很長——既然能夠提前預測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可能將引起企業大規模減裁老員工,那麼《勞動合同法》為何不能立即施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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