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等拆入資金不得用於炒股
    2007-07-10    苗燕 但有為 秦媛娜    來源:上海證券報

   值得金融機構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央行或其支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史麗 資料圖央行有關部門人士&&:所有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都需參照執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産貸款及投資”

  曾經規範了同業拆借市場17年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從今年8月6日起,將被新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所取代。《辦法》擴大了金融機構進入市場的範圍。而對於各界關注的拆入資金投向問題,央行有關部門人士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目前,所有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都需參照執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産貸款及投資。”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着,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拆入的資金將不能用於炒股等用途。

6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首次獲准進入

  《辦法》規定,16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這一范圍涵蓋了所有的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6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首次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範圍。
  據央行透露,截至2006年末,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達到703家,是市場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達到2.15萬億元,是市場建立初期的10倍多。
  《辦法》對於市場參與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滿足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需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需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於2億元的情況;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業內人士稱,在將shibor(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培養為市場基準利率的進程中,《辦法》的&&無疑起到了推力作用。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殷劍峰分析説,越來越多的機構參與到同業拆借市場是一個趨勢,參與者越多,基準利率的特點就越明顯。

拆借限額核定標準及期限放寬

  與以往的管理政策相比,《辦法》調整放寬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標準和同業拆借期限。
  調整後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五個檔次:中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為主要負債的8%;外資銀行為實收資本(或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財務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為實收資本的100%;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為凈資産的20%。央行還可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央行解釋説,上述限額核定標准考慮了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特點,在統一市場規則的前提下,按照分類管理的方法,適當選擇了各類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基數和核定比例,採納了相關監管部門的合理意見。
  此外,《辦法》還簡化了期限管理的檔次,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最長拆入1年;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最長拆入3個月;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最長拆入7天。
  央行規定,拆出資金最長期限按照交易對手方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控制,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海證券報採訪時指出,辦法適當延長了銀行同業拆借的期限,有利於緩解銀行的資金頭寸短缺,增強貨幣市場的融資能力,從而擴大貨幣市場的容量,並將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

拆入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産貸款及投資

  昨天,央行有關部門人士對本報&&,《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而由於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拆入資金的用途還沒有具體的使用辦法,因此,所有同業拆借市場的參與者都需參照執行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資金髮放固定資産貸款及投資。”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着,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拆入的資金將不能用於炒股等用途。
  由於要“參照執行”商業銀行法,所有同業拆借市場的參與者拆入資金只能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單就證券公司來説,由於目前各證券公司的自營資金主要來源於公司的資本金,並且券商的風險意識很強,所以券商不會冒險違規使用拆入資金。這樣一來,拆借的資金不會流入股市,不會對市場的資金面造成影響。”民族證券分析師徐一釘認為。
  值得金融機構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央行或其支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此外,據了解,央行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擬訂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6類金融機構的准入審核規則。審核規則公布實施後,即可受理新機構的入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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