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拆借 六類金融機構首次納入申請範圍
    2007-07-10    郭茹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作為央行“十年來最重要的同業拆借管理政策調整”,《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昨日正式頒佈。《辦法》在放寬市場准入範圍、延長期限和增加限額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首次被納入申請範圍。
  《辦法》從今年8月6日起執行,“服役”時間長達17年之久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央行稱,此舉是為進一步促進同業拆借市場發展,配合Shibor(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報價制改革,並順應市場參與者對市場廣度和深度的進一步需求。
  與以往的政策相比,《辦法》全面調整了同業拆借市場的諸多規定,可以概括為“三放鬆、兩加強、一促進”,即放鬆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額管理,加強透明度管理、加強事後監督檢查等市場化管理措施以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的市場化轉型,以開放的政策促進同業拆借市場健康發展。
  隨着《辦法》的頒佈,同業拆借市場的參與主體範圍被大大拓寬,包括商業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在內的16類金融機構可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涵蓋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六類非銀行金融機構,首次被納入到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範圍。
  “擴大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範圍,有利於促進資金供給和需求主體多元化,增加同業拆借交易的活躍程度,也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逐步實現市場分層有序發展。”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
  據悉,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擬訂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六類金融機構的准入審核規則,在審核規則公布實施後即可受理新機構的入市申請。
  在期限管理方面,《辦法》調整簡化了期限管理的檔次,並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
  調整後的期限管理分三檔: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政策性銀行最長拆入期限為1年,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保險公司最長拆入期限3個月,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最長拆入7天。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的限額標準在《辦法》中得到放寬。調整後的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五檔:中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政策性銀行為主要負債的8%,外資銀行為實收資本(或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財務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保險公司為實收資本的100%,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為凈資産的20%。
  此外,《辦法》增加了對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基本原則、平台和責任等方面的規定,並專門規定同業拆借市場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和程序,明確央行各級分支機構的市場監管權限。
  央行&&,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機構將獲得更多自主權,微觀風險控制將更加倚重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央行將引入更多市場化管理手段,逐步取代嚴格的事前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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