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投票也無權決定他人利益
    2007-06-04    周金海    來源:上海證券報

  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街道一部分住房被批准列入危舊房改造範圍,涉及約5473戶,企事業單位18家,規劃建築面積84萬餘平方米。為了有效杜絕“釘子戶”,有關部門首次實施同步搬遷方案,讓居民在6月9日投票,在居民中達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簽訂協議後才實行同步搬遷,以避免越到最後拿到的補償越多的現象。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對個人合法利益的處置只能由個人決定,任何人無論採取什麼措施都無權代替他(她)決定。
  也就是説,無論投票贊成危改項目的人有多少、比例有多大,都無法改變公民對其合法私有財産擁有所有權這一基本事實,也就無法把多數人的意志強加到少數人甚至某個人身上。
  “在居民中達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簽訂協議後才實行同步搬遷”所指的比例到底是多大?如果來界定?既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持,也缺乏科學論證和可行性。
  而且,進行危改的開發商與住戶,既然都有各自的利益訴求,一方是為了盡可能少地支付拆遷成本,而另一方則是為了盡可能多地獲取補償。如果其中一方制定出一個方案由另一方去選擇,而不是兩者共同制定方案本身,就很難做到公允。最起碼,方案肯定首先會符合製定者的利益。因此,投票選擇的公正性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既然開發商與住戶都想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麼,最公平的做法就是雙方一對一的討價還價,這種做法儘管可能會增加開發商的拆遷成本,從法律上來看,卻是繞不過去的一關,只能這樣做。至於補償的差異性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因為危改給每個家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本身就是有差異的,而且,某個人對補償額的期望值也是有差異的。
  應該認識到,開發商在拆遷地建造商品房,並不是根據評估的價格銷售的,自己有着相當大的定價權和主動權,這是開發商能獲得鉅額利潤的前提。而開發商給拆遷戶的補償卻是經過評估的補償。這兩種做法本身就是不對稱的。因為拆遷戶搬離原址後,其交通費用的上升等因素,加大了其生活成本,一方面,這些補償未必都能在價值評估中體現出來,另一方面,拆遷戶原址的升值部分他們無緣分享。
  我國《物權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産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因此,即使大多數人投票,也無權改變公民合法財産權的歸屬,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憲法和法律已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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