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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央行已經和信息産業部達成協定,同意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接入個人徵信系統,並已經責成各地人民銀行和電信企業推進這項工作。這意味着,手機欠費記錄今後將作為不良信用信息,進入到銀行的個人信用檔案,從而影響房屋或者其他消費貸款(4月21日《經濟信息聯播》)。
這樣的消息,近年來已不是第一次聽説了。而與以往一樣,消費者對於這樣一種做法,普遍表現出強烈的擔心和憂慮,個中原因,正如央視報道中指出的,“電信企業計時計價不準而引起的電話費糾紛經常發生”,“如果我們不能保證每一次收費都是公平公正的,就把交費記錄納入了個人的信用記錄,那對交費者是極大的不公正。” 不難看出,在這裡,消費者真正擔憂的其實並非採集“電話繳費信息”這一徵信行為,而是該行為背後內在的公平公正性的問題,換言之,消費者真正擔憂的實質上是一個徵信行為本身的信用、信譽問題,也即,在徵信過程中,徵信系統憑藉什麼來確保其自身“取信於民”的良好信譽? 從徵信體系建設完備發達的許多國家的普遍經驗來看,要實現這樣一種“徵信”之信——比如信息來源的正當可靠、信息發布的平衡公正、信息的不被濫用等,一般都離不開這樣兩個方面:其一,保證徵信機構獨立的第三方身份,並且徵信機構之間可以進行充分競爭;其二,對徵信機構及其徵信行為進行有效監管,維護消費者對徵信信息的知情權、質詢爭辯權。 如在美國,徵信就是一個相當市場化的獨立行業,無論是信用信息的蒐集、整理,還是相應的評價、銷售,一般均由獨立的徵信機構完成。徵信機構與向其提供信息的機構之間,以及與使用其信息的客戶之間,也完全是一種平等自願的關係;並且,在這樣一個基礎之上,徵信機構間展開相互競爭。而另一方面,政府也並非袖手旁觀,而是通過制定嚴密的法律規則——如規範哪些信息是徵信機構可以徵用的、哪些不能;而那些可以徵用的信息,如何使用才算是正當的;對於徵信信息,消費者認為不實怎麼辦等——來實施監管監督。 而以此反觀上述銀行與電信企業聯手進行的徵信活動,不能不説,其與真正理想的公平公正的徵信體系,或者説,與嚴格的“徵信”之信,還相距甚遠。比如説,電信企業既是徵信信息的提供、經營者,又是此一徵信行為的利益一方(借此催繳電話費),如此一身而兩任,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其徵信行為的程序正義、本身的信譽,顯然相當成問題。再如,在當前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匱乏的背景下,面對銀行與電信聯手的徵信行為,徵信信息不被濫用、可爭辯質詢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障?更不用説,當前的銀、電兩個行業,壟斷仍是其基本格局,在其面前,消費者尚出於絕對的弱勢地位,而由此導致的不公正壟斷收費可謂比比皆是。 “民無信不立”,毫無疑問,信用建設十分重要。但也惟其如此,社會信用體系的源頭——徵信體系的建設本身的信用信譽,才尤顯重要,應當格外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