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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21 記者:高路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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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上海電
19日在上海舉行的“三大人力資源法高層講壇”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説,根據已施行的《就業促進法》規定,各地一些由政府部門開辦的經營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退出,繼續辦設則屬違法行為。 近年來,一些地方由政府部門辦設的職業介紹機構,雖承擔着公共就業服務的職能,卻存在向求職者收取費用的情況,個別職介機構更異化成了收費名目不少、服務效果不佳的“收費站”。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業促進法》第3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李援指出,根據法律規定,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行政機關或政府部門“只能批、不能辦”,但目前仍有一部分地區的政府部門在繼續從事經營性職介活動。對於這類機構,依照《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必須退還所得,並承擔法律責任。 李援還&&,根據這部新法規定,職業介紹機構分為公共服務和經營性兩種,而地方政府應當並且只能辦設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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