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酸酯反傾銷期終複審裁定
2009-04-09 記者:朱立毅 雷敏 來源:經濟參考報
本報訊 商務部8日發布公告稱,終止對原産於韓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徵收反傾銷稅,而對原産於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應上海華誼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業申請,商務部於2008年4月9日發布2008年第21號公告,決定對原産於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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