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範中小企信用擔保金管理
    2010-05-13    作者:黃晶華    來源:國際金融報

    記者昨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並於昨日印發。
  《暫行辦法》中提出了對擔保資金的四種支持方式,即業務補助、保費補助、資本金投入以及其他方式,以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以及用於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等。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以上不限於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對於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暫行辦法》要求必須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其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産的10%;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産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對於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要求其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産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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