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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7 記者:苗燕 但有為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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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日前結束。記者昨天從銀監會了解到,不少意見和建議都頗具建設性,銀監會將在整理後進行專門討論,並採納具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在履行完相關程序後,正式的辦法將很快對外公布。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此,其准入門檻較高。《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據銀監會相關人士介紹,由於金融機構屬於特許行業,因此,准入標準相對較高。3億元的註冊資本充分參考了其他金融機構的門檻,是比較合理的。同歸屬於銀監會非銀部管理的汽車金融公司,其註冊資本為5億元。不過,也有觀點認為,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註冊資金為1億元人民幣,而城商行的最低註冊資本也僅為1億元,因此,3億元的門檻可適當下調。 《辦法》不僅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設立門檻高,對股東也提出了“高標準、嚴要求。”“股東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是很危險的。”前述人士&&,“如果沒有經驗,也就意味着沒有風險控制能力。特別是消費金融公司的風險防範模式跟普通的銀行貸款是不一樣的,所以必須嚴格管理。”因此,《辦法》特別規定,主要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的總資産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且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不過,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800億元的總資産要求較高,可能不利於發起機構的類型多元化。 但銀監會也有自己的考慮。此前商業銀行對消費信貸業務的風險控制並不算優秀,因此,前車之鑒也讓銀監會格外注重風險,希望消費金融公司能夠穩步啟動。這也讓銀監會決定在試點階段,暫時不考慮引進自然人股東。 由於消費金融公司主營貸款業務風險較高,加之我國尚無開辦此類機構的實踐經驗,所以在試點的過程中,更要把加強風險控製作為最重要的考量之一。為此,郭田勇建議,應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僅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開展業務。據了解,該建議與銀監會的思路不謀而合,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將僅能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四個試點地區開展業務。 對於有建議認為,應增加關於信息披露的條款,銀監會相關人士&&,定期向銀監會報送數據是必須的。對外披露則需要參照執行相關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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