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不支持並購貸款用於財務投資
    2008-12-11    作者:苗燕    來源:上海證券報
  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昨天參與在線訪談時透露,銀監會9日&&的《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將適用於企業在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股票,但必須滿足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産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的要求。《指引》不支持企業在二級市場進行財務投資。
  王科進&&,在二級市場如何收購股票,證監會有相關規定,所以,企業如果在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股票,一定要符合證監會的要求。在這個前提下,如果銀行認為並購方風險可以接受,也願意放貸款,可以最多放50%。如果屬於惡意炒作,銀行肯定不會放貸。
  “財務投資我們是不支持的,這點在《指引》定義裏已經説得很清楚,我們只支持並購企業進行合併,或者是控制,要産業相關度比較高,要真正完成一個並購”,王科進説,“如果説你想借錢買股票,我們是不支持的。”
  《指引》規定,申請並購貸款的企業,需滿足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産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並購方可以通過並購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供應和分銷網絡,有的是要他的商標、品牌。或者是分銷網絡,還有戰略性的資源,比如説能源、礦石、礦産。目的是要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而財務投資是不能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的。
  按照目前的有關規定,銀行資金不能違規炒股。因此,有業內人士稱,在這種情形下,如何界定“收購”和“炒股”需要明確的標準。
  據記者了解,按照證監會的規定,股東層面的收購、資産層面的重組,以及公司層面的吸收合併、分立分拆屬於並購。而是否構成上市公司並購,需要由證監會層面進行認定。此外,收購必須聘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還要對收購人的收購資金來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購的股份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取得融資的情形發表明確意見。
  工行重組並購處處長程斌宏指出,收購上市公司,要與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溝通,收購完之後屬於對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組,要執行重大重組的相關程序。如果涉及到收購的股權是國有股權,還要跟國資部門進行溝通。如果涉及到外資,還要跟商務部溝通。王科進也強調説,並購貸款的發放必須合法合規,同時必須嚴格控制風險。
  另據記者了解,就推進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核心的並購重組工作,證監會後續也將有若干規章&&,將涉及上市公司的合併、分立等內容,或將對並購再度&&支持政策。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也&&,要大力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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