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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6 作者:陳其玨 來源:上海證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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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場關於燃油稅費改革的議論已進入到具體方案層面,其中,業界對不同環節徵收燃油稅的意見分歧較大。分析人士指出,從不同環節徵收燃油稅所帶來的政策效果不盡相同。為此,從業者須有所甄別和預判。 燃油稅徵收環節無外乎上游生産和下游零售兩種。按照1999年的一份草案,國務院當時確定燃油稅在生産環節徵收,即在源頭環節徵收。具體規定為:在生産企業購買的汽柴油,其應納稅款由生産企業負責代扣代繳;生産企業自用的汽柴油,在自用移送環節納稅;委託加工的汽柴油,在交貨環節納稅;進口的汽柴油,在報關進口環節納稅。 但當下也有不少專家有另外的看法。廣東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黎旭東就指出,如在生産環節上徵收就存在區分是農用油還是交通用油的問題。財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導師於海峰也認為,通過加油站實施燃油稅的徵收比較合適。 易貿資訊分析師認為,從我國目前成品油生産和流通狀況以及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等角度分析,燃油稅選擇在不同的環節徵收,政策效果也不盡相同。倘若從生産環節徵收,稅額有所保證但補償退稅問題困難重重。 在他看來,生産環節徵收燃油稅的好處是能保證足額徵收。這是因為目前我國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兩大集團生産,納稅人和稅源相對集中,間接降低了徵收成本。 “但這一徵收方式的不足之處是難以理順分配機制及補償退稅問題。”該人士指出,因煉油企業在全國分佈不均衡,在實際操作中無法按照屬地原則將燃油稅收入相對合理地留給地方,只能先作為中央稅,再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將收入分配給地方。這麼做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參與和支持改革的積極性,難以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和責任有效聯動起來。 其次,他認為,由於從生産企業開始納稅後,所有的消費終端都需要承擔稅收部分,而燃油稅的開徵初衷是僅針對於車用用油,如此間接提高了部分非車用用油的農、林、牧、副、漁的消費成本。後者應得到政府的相應退稅補貼,但容易出現退稅補償金額過多或不足。而執行補貼後,價格又易産生“雙軌制”,導致專項油外流及走私油氾濫。 另一方面,如果從零售環節徵收,儘管徵管難度較大,但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 “由於全國各地加油站分佈較為均勻,在零售環節徵收,可將燃油稅作為地方稅收或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另外,對走私油品也有一定打壓。”該分析師説。 儘管如此,零售環節徵收也存在弊端,主要是易造成稅收大量流失,徵管難度大。由於佔50%的社會油站較分散且成分複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偷稅漏稅將不可避免。例如,社會油站的油可直接從加油站油庫流出,而不通過加油機流入零售市場。 “無論從生産和零售環節徵稅都各有利弊,國家應該根據國情選擇適當的徵收方式。如果僅考慮足額徵收,應選擇生産環節;如果僅考慮調動地方政府積極性,則應選擇零售環節。”上述分析師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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